北检(北京)检测技术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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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210-200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北检院检测中心  |  点击量:23次  |  2024-12-10 09:35:13  

标准中涉及的相关检测项目

标准《GB 50210-200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主要关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并对不同项目设置了相应的检测要求。以下是标准中提到的一些关键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及涉及产品:

检测项目

这个标准一般会包含以下检测项目:

  • 材料进场检验
  • 涂饰工程检验
  • 裱糊工程检验
  • 地面工程检验
  • 吊顶工程检验
  • 墙面工程检验
  • 门窗工程检验
  • 安装工程检验

检测方法

标准中可能引用和采用以下检测方法:

  • 外观检查法:通过目测检查施工质量和完成程度。
  • 尺寸测量法:使用卷尺、水平尺等工具测量施工部件的尺寸和水平。
  • 听音检查法:敲击施工面判断内部是否空鼓或存在其他问题。
  • 取样送检法:对材料取样后送至实验室进行强度、环保等性能检测。
  • 功能性测试法:对安装工程(如电气、给排水等)进行功能性测试,保证正常使用。
  • 视觉和触觉检查:如在涂饰检查中,查看漆面平整度,检测光滑程度。

涉及产品

该标准涉及的主要产品包括但不限于:

  • 建筑涂料和石膏材料
  • 壁纸和装饰织物
  • 瓷砖、大理石、地板等地面材料
  • 吊顶用的各种板材
  • 各类墙面装饰材质
  • 装饰门窗以及五金件
  • 与装修有关的电气装置、管道部件等

总结来说,《GB 50210-2001》规范详细说明了质量验收的必要步骤,为确保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提供了依据。

GB 50210-200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基本信息

标准名: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标准号:GB 50210-2001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发布日期:2001-11-01

实施日期:2002-03-01

标准状态:现行

GB 50210-200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简介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的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GB5021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GB 50210-200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部分内容

GB50210-2001

GB5021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2006-10-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Code for construction qialityacceptptance of buildingdecorationGB50210-20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2年3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10-2001,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3.I.1、3.1.5、3.2.3,3.2.9、3.4、33.5、4.1.12、5.1.11、6.1.I2、8.2.4、8、3.4、9.1.89.1.13。9.1.14。12.5.6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210-83)、《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中第十章、第十一章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1年11月1日

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244号文《关于印发一九九九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修订而成的。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在设计、材料。施工等方面的经验,按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方针,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是决定装饰装修工程能否交付使用的质量验收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按施工工艺和装修部位划分为10个子分部工程,除地面于分部工程单独成册外,其他9个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均由本规范作出规定。本规范共分13章。前三章为总则、术语和基本规定。第4章至第12章为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其中每章的第一节为一般规定,第二节及以后的各节为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第13章为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

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的意见反馈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通讯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中国建筑一局装饰公司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总站上海汇丽(集团)公司

深圳市科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建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规范主要起草人:孟小平侯茂盛张元勃熊伟李爱新龚万森

李子新吴宏康庄可章张鸣

1总则·

2术语、

3基本规定、

3.1设计

3.2材料·

3.3施工·

4抹灰工程

4。1一般规定

4..2一般抹灰工程.·.

4.3装饰抹灰工程

4.4清水砌体勾缝工程、

5门窗工程

5.1一般规定.

..·10-6

.....10-7

.·10-7

5.2木门窗制作与安装工程...10-75.3金属门窗安装工程

5.4塑料门窗安装工程...

5.5特种门安装工程.

5.6门窗玻璃安装工程

6吊顶工程

6.1一般规定·

6.2暗龙骨吊顶工程·

6.3明龙骨吊顶工程

7轻质隔墙工程

7.1一般规定。

7.2板材隔墙工程..

7.3骨架隔墙工程..

7.4活动隔墙工程

7.5玻璃隔墙工程.

8饰面板(砖)工程

8.1一般规定··

8..2饰面板安装工程..

8.3饰面砖粘贴工程.·

9幕墙工程

9.1一般规定·

9.2玻璃幕墙工程..

9.3金属幕墙工程

9.4石材幕墙工程

10涂饰工程

10.1一般规定

10.2水性涂料涂饰工程….

10.3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

10.4美术涂饰工程.…·

........10-9

...10-10

·10-12

.....10

.10-13

…·10-13

.·10-14

·10-15

..·10-15

·10-16

..10-17

·10-18

·10-18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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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Z3

·10-23

...··10-24

10—24

·10-25

·10-4

·10-4

.·10-4

.·10--4

·10-4

·10-4

·10-5

.·10-5

11婊糊与软包工程

11.1一般规定

11.2裱糊工程…

11.3软包工程

12细部工程

12。1一般规定

12.2橱柜制作与安装工程.

.·10--25

·10-26

...10--26

·10-27

·10-27

..·10-27

12.3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制作与安装工程12.4门窗套制作与安装工程.

.....10-28

12.5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工程12.6花饰制作与安装工程··

13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10-29

附录A木门窗用木材的质量要求

附录B于分部工程及其分项工程划分表·附录C隐蔽M程验收记录表...10-3本规范用词用语说明

条文说明·

1总则 

·10--28

10—30

..10-27

1.0.1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现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的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1.0.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合同、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文件对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本规范应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配套使用。

1.0.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o.回建筑装饰装修buiodingdecoration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2.0.2基体primarystruclure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或围护结构。2.o.3基层basecourse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面层。2.0.4细部detail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局部采用的部件或饰物。3基本规定

3.1设计

3.1..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3.1.2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设计单位负责。3.1.3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消防,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3.1.4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对建筑物进行必要的了解和实地勘察,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

3.1.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3.1.6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防火、防雷和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3.1.7当墙体或吊顶内的管线可能产生冰冻或结露时,应进行防冻或防结露设计。3.2材料

3.2.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口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2.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忙规范》(GB502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45)的规定。

3.2.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3.2..4所有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材料包装应完好,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进日产品应按规定进行商品检验。3.2.5进场后需要进行复验的材料种类及项目应符合本规范各章的规定。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进场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验,当合同另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执行。

3.2.6当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对材料进行见证核测时,或对材料的质量发生争议时,应进行见证核测:

3.2.7承担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3.2.8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在运输、保存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上损坏、变质和污染环境。

3.2.9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3.2.10现场配制的材料如砂浆、胶粘剂等,应按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配制。3.3施工

3.3.1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施工单位应编施工组织设计并应经过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应按有的施工工艺标准或经审定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并对施工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3.3.2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人员应有相应岗位的资格证书,3.3.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由于违反设计文件和本规范的定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施工单位负责。3.3.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3.3.5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

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3.3.6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和防毒的法律法规,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

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器具和标识,3.3.7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对既有建筑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对基

层进行处理并达到本规范的要求。3.3.8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应有主要材料的样板或做样板间(件),并应经有关各方确认。

3.3.9墙面采用保温材料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保温材料的类型、品种、规格及施工工艺应符合设

计要求。

3.3.10管道、设备等的安装及调试应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当必须同步进行时,应在饰面层

施工前完成。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等的使用和维修。涉及燃气管道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

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3.3.1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电器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

3.3.12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环境条件应满足施工工艺的要求。施工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当必

须在低于5℃气温下施工时,应采取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3.3.1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半成品、成品的保护,防止污染和损坏。3.3.1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前应次施工现场清理干净。4抹灰工程

4.1一般规定

4..1.1本章适用于一般抹灰、装饰抹灰和清水砌体勾缝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4.1.2抹灰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1抹灰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2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施工记录。

4..1.3抹灰工程应对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进行复验。4..1.4抹灰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1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时的加强措施。2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的加强措施。4..1:5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1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外抹灰工程每500一1000m2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m2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内抹灰工程每50个自然问(大面积房间和走廊按抹灰面积30m2为一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4.1:6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室内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2室外每个检验批每100m2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小于10m2。4.1:7外墙抹灰工程施工前应先安装钢木门窗框。护栏等,并应将墙上的施工孔洞堵塞密实。

4.1.8抹灰用的石灰膏的熟化期不应少于15d;罩面用的磨细石灰粉的熟化期不应少于3d。

4.1.9室内墙面、柱面和门洞口的阳角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采用1:2水泥砂浆做暗护角,其高度不应低于Zm,每侧宽度不应小于50mm。4.1.10当要求抹灰层具有防水、防潮功能时,应采用防水砂浆。4.1.11各种砂浆抹灰层,在凝结前应防上快于、水冲,撞击、振动和受冻,在凝结后应采取措施防止站

污和损坏。水泥砂浆抹灰层应在湿润条件下养护。4.1.12外墙和顶棚的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4.2一般抹灰工程

4.2..1本节适用于石灰砂浆、水泥砂浆、水泥混合砂浆、聚合物水泥砂浆和麻刀石灰、纸筋石灰、石膏灰等一般抹灰工程的质量验收一一般抹灰工程分为普通抹灰和高级抹灰,当设计无要求时,按普通抹灰验收。主控项目

4.2.2抹灰前基层表面的尘土、污垢、油渍等应清除干净,并应洒水润湿。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4.2.3一般抹灰所用材料的品种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复验应合格。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复验报告和施工记录。4.2.4抹灰工程应分层进行。当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上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同时,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4..2.5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抹灰层应无脱层、空鼓,面层应无爆灰和裂缝。

检验方法:观察;用小锤轻击检查;检查施工记录一般项目

4.2.6一般抹灰工程的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普通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接搓平整,分格缝应清晰。2高级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颜色均匀、无抹纹,分格缝和灰线应清晰美观。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4..2.7护角、孔洞、槽、盒周围的抹灰表面应整齐、光滑;管道后面的抹灰表面应平整检验方法:观察。

4.2.8抹灰层的总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泥砂浆不得抹在石灰砂浆层上,罩面石膏灰不得抹在水泥砂浆层上。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4.2.9抹灰分格缝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宽度和深度应均匀,表面应光滑,棱角应整齐。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4.2.10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滴水线(槽)。滴水线(槽)应整齐顺直,滴水线应内高外低,滴水槽的宽度和深度均不应小于10mm。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4.2.11一般股抹灰工程质量的充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2.11的规定。表4.2.11一般抹灰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项次项目允许偏差(mm)检验员方法普通抹灰高级抹灰

1立面垂直度43用2m垂直尺和塞尺检查2表面平整度43用2m靠尺和塞尺检查3阴阳角方正43用直角检测尺检查4分格条(缝)直线度43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5墙裙、勒脚上口直线43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注:1)普通抹灰,本表第3项阴角方正可不检查;2)顶棚抹灰,本表第2项表面平整度可不检查,但应平顺。4..3装饰抹灰工程

4:3.1本节适用于水刷石、斩假石、干粘石、假面砖等装饰抹灰工程的质量验收主控项目

4.3.2抹灰前基层表面的尘土、污垢、油渍等应清除干净,并应洒水润湿。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4.3.3装饰抹灰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复验应合格。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复验报告和施工记录,4.3.4抹灰工程应分层进行。当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4.3.5各抹灰层之间及抹灰层与基体之间必须粘接牢固,抹灰层应无脱层、空鼓和裂缝,检验方法:观察;用小锤轻击检查;检查施工记录。般项目

4.3.6装饰抹灰工程的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水刷石表面应石粒清晰、分布均匀、紧密平整、色泽一致,应无掉粒和接搓痕迹。2假石表面刹纹应均匀顺直、深浅一致,应无漏刹处;阳角处应横刹并留出宽窄一致的不边条,棱角应无损坏。

3干粘石表面应色泽一致。不露浆、不漏粘,石粒应粘结牢固、分布均匀,阳角处应无明显黑边.

4假面砖表面应平整、沟纹清晰、留缝整开。色泽一致,应无掉角、脱皮、起砂等缺陷。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4.3.7装饰抹灰分格条(缝)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宽度和深度应均匀,表面应平整光滑,棱角应整

检验方法:观察。

4.3.8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滴水线(槽)。滴水线(槽)应整齐顺直,滴水线应内高外低,滴水槽的宽度和深度均不应小于10mm。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4..3.9装饰抹灰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3.9的规定。4.3.94.3.9装饰抹灰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项次责目充许偏差(mm)检验方法水刷石斩假石干粘石假面砖

1立面垂直度5455用2m垂直检验尺检查2表面平整度3334用2m靠尺和塞尺检查3阳角方正3334用直角检测尺检查4

分格条(缝)直线度3333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5墙裙、勒脚上口直线度33一一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4.4清水砌体勾缝工程

4.4.1本节适用于清水砌体砂浆勾缝和原浆勾缝工的质量验收主控项目

4.4.2清水砌体勾缝所用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验应合格。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复验报告和施工记录,4.4.3清水砌体勾缝应无漏勾。勾缝材料应粘结牢、无开裂。检验方法:观察。

一般项目

4.4.4清水砌体勾缝应横平竖直,交接处应平顺,度和深度应均匀,表面应压实抹平。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4.4.5灰缝应颜色一致,砌体表面应洁净。检验方法:观察。

5门窗工程

5.1一般规定

5.1.1.本章适用于木门窗制作与安装、金属门窗安装,塑料门窗安装、特种门安装、门窗玻璃安装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5.1.2门窗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1门窗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2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3特种门及其附件的生产许可文件。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施工记录。

5.1.3门窗工程应对下列材料及其性能指标进行复验;1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

2建筑外墙金属窗、塑料窗的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和雨水渗漏性能5.1.4门窗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1预埋件和锚固件。

2隐蔽部位的防腐、填嵌处理。

5.1.5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1同一品种、类型和规格的木门窗、金属门窗。塑料门窗及门窗玻璃每100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2同一品种、类型和规格的特种门每50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槿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5.1:6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木门窗、金属门窗、塑料门窗及门窗玻璃,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5%,并不得少于3槿不足3槿时应全数检查;高层建筑的外窗,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6槿,不足6槿时应全数检查。

2特种门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50%,并不得少于10槿,不足10樟时应全数检查,5.1.7门窗安装前,应对门窗洞日尺寸进行检验。5.1.8金属门窗和塑料门窗安装应采用预留洞日的方法施工,不得采用边安装边砌口或先安装后砌口的方法施工。

5.1.9木门窗与砖石砌体、混凝土或抹灰层接触处应进行防腐处理并应设置防潮层;埋人砌体或混凝土中的木砖应进行防腐处理。5..1.10当金属窗或塑料窗组合时,其拼槿料的尺寸、规格、壁厚应符合设计要求。5.1.11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5.1.12特种门安装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规定外,还应符合有关专业标准和主管部门的规定。

5.2木门商制作与安装工程

5.2.1本节适用于木门窗制作与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主控项目

5.2.2木门窗的木材品种、材质等级、规格、尺寸。框扇的线型及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未规定材质等级时,所用木材的质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5.2.3木门窗应采用烘干的木材,含水率应符合《建筑木门、木窗》(JG/T122)的规定。检验方法:检查材料进场验收记录。5.2.4木门窗的防火,防腐,防虫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材料进场验收记录。5.2.5木门窗的结合处和安装配件处不得有木节或已填补的木节。木门窗如有允许限值以内的死节及直径较大的虫眼时,应用同一材质的木塞加胶填补。对于清漆制品,木塞的木纹和色泽应与制品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

5.2.6门窗框和厚度大于50mm的门窗扇应用双样连接。样槽应采用胶料严密嵌合,并应用胶楔加紧。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5..2.7胶合板门、纤维板门和模压门不得脱胶。胶合板不得刨透表层单板,不得有战槎。制作胶合板门、纤维板门时,边框和横楞应在同一平面上,面层、边框及横楞应加压胶结。横楞和上、下冒头应各钻两个以上的透气孔,透气孔应通畅。检验方法:观察。

5..2.8木门窗的品种、类型、规格、开启方向、安装位置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成品门的产品合格证书。5.2.9木门窗框的安装必须牢固。预理木砖的防腐处理、木门窗框固定点的数量、位置及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5.2.10木门窗扇必须安装牢固,并应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5.2.11木门窗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位置应正确,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一般项目

5..2.12木门窗表面应洁净,不得有刨痕、锤印。检验方法:观察。

5.2.13木门窗的割角、拼缝应严密平整;门窗框。扇裁口应顺直,刨面应平整,检验方法:观察。

5.2.14木门窗上的槽、孔应边缘整齐,无毛刺。检验方法:观察。

5.2.15木门窗与墙体间缝隙的填嵌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填嵌应饱满。寒冷地区外门窗(或门窗框)砌体间的空隙应填充保温材料。检验方法:轻敲门窗框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记录和施工记录。5.2.16木门窗批水、盖口条、压缝条、密封条的装应顺直,与门窗结合应牢固、严密。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5.2.17木门窗制作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5.2.17的规定表5.2.17木门窗制作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项次项目构件名称充许偏差(mm)检验方法普通高级

1翘曲框32将框、扇平放在检查平台上,用塞尺检查扇22

2对角线长度差框、度32用钢尺检查,框量裁量外角3表面平整度扇22用1m靠尺和塞尺检查4高度、宽度框0;-20;-2用钢尺检查,框量裁口里角,扇量外角扇+2;0+2;0

5裁口、线条结合处高低差框、扇10.5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查6相邻子两端间距扇21用钢直尺检查5..2.18木门窗安装的留缝限值、允许偏差和检验法应符合表5.2.18的规定。表5.2.18木门窗安装的留缝限值、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项次

项目留缝限值(mm)允许偏差(mm)检验方法

普通高级普通高级用钢尺检查

1门窗槽口对角线对长度差

2门窗框的正、侧面垂直度

3框与扇、

——21

4门窗扇对口缝1~2.51.5~2

5工业厂房双扇大门对口缝2~5

6门窗扇与上框间留缝1~21~1.5

7窗扇与侧框间留缝12.511.5

8窗扇与下框间留缝2°322.5

9门扇与下框间留缝3~53~4

10双层门窗内外框间距

32用1m垂直检测尺检查

21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查

用塞尺检查

43用钢尺检查

11无下框时门扇与地面间留缝外门4~75~6用塞尺检查

现行

北检院检验检测中心能够参考《GB 50210-200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中的检验检测项目,对规范内及相关产品的技术要求及各项指标进行分析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

检测范围包含《GB 50210-200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中适用范围中的所有样品。

测试项目

按照标准中给出的实验方法及实验方案、对需要检测的项目进行检验测试,检测项目包含《GB 50210-200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中规定的所有项目,以及出厂检验、型式检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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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标检测:按国标、行标及其他规范方法检测

2、仪器共享:按仪器规范或用户提供的规范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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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深度分析:根据成分分析对采购的原料标准品做准确的定性定量检测,然后给出参考工艺及原料的推荐。最后对产品的质量控制及生产过程中出现问题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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