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检(北京)检测技术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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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3561.1-1992 港口连续装卸设备安全规程--散粮筒仓系统

北检院检测中心  |  点击量:19次  |  2024-12-20 09:00:28  

标准中涉及的相关检测项目

标准《GB 13561.1-1992 港口连续装卸设备安全规程--散粮筒仓系统》涵盖了散粮筒仓系统中的安全规程,主要关注的是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以及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以下是标准中常涉及的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及涉及产品的简要概述:

检测项目:
  • 设备完整性检测:包括机械结构的检查,确保无损伤、无锈蚀。
  • 电气系统检测:检查电气线路的绝缘性、接地以及控制系统的有效性。
  • 安全装置检测:安全阀、安全门、安全保护装置的灵敏性和有效性检查。
  • 防火系统检测:检查防火设施,例如灭火器和喷淋系统的状态和可用情况。
  • 通风系统检测:确保通风设施运作良好,以防止粮食受潮或发生霉变。
检测方法:
  • 目测检查:通过目视观察检查设备的物理状态。
  • 仪器检测:使用测试仪器进行电气性能检测,如万用表、接地电阻测试仪等。
  • 功能测试:通过模拟系统操作,测试安全装置的功能性。
  • 定期检测:按照规定的时间表进行周期性的检测和维护,以确保各个系统持续有效运行。
涉及产品:
  • 输送带系统:负责运输散粮的输送机械。
  • 斗式提升机:用于垂直输送粮食的设备。
  • 散粮筒仓:用于储存和处理大宗散粮的仓储系统。
  • 螺旋输送机:用于在不同位置之间传输粮食的设备。
  • 附属辅助设备:如清理设备、温控设备等辅助工具。

以上内容仅为《GB 13561.1-1992》标准中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及涉及产品的概要,具体的检测要求和技术细节需参照标准的完整文本。

GB 13561.1-1992 港口连续装卸设备安全规程--散粮筒仓系统的基本信息

标准名:港口连续装卸设备安全规程--散粮筒仓系统

标准号:GB 13561.1-1992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发布日期:1992-07-14

实施日期:1993-03-01

标准状态:现行

GB 13561.1-1992 港口连续装卸设备安全规程--散粮筒仓系统的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港口散粮筒仓系统防火防爆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港口散粮筒仓系统,其他散粮筒仓系统也可参照使用。GB13561.1-1992港口连续装卸设备安全规程--散粮筒仓系统GB13561.1-1992

GB 13561.1-1992 港口连续装卸设备安全规程--散粮筒仓系统的部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港口连续装卸设备安全规程

散粮简仓系统

Safety rules on port's continuous handling facilities-Grain silos system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港口散粮筒仓系统防火防爆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港口散粮筒仓系统,其他散粮筒仓系统也可参照使用。2引用标准

GB4942.1电机外壳防护分级

GB4942.2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GBJ4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57建筑防雷设计规范

GBJ58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试行)GBJ77钢筋混凝土简仓设计规范

TJ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3术语

3.1筒仓silos

贮存散装物料的立式容器。本标准系指贮存散粮的立式容器。3.2筒仓系统silos system

GB 13561. 1—92

是筒仓、工作楼(塔)、灌包间、廊道等建筑物;装卸设备;工艺设备及其他辅助设施的总称。4簡仓及工作楼(塔)的布置与结构4.1总体要求

4.1.1工作楼(塔)及灌包间的火灾危险性属乙类生产的火灾危险性,耐火等级为级,其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GBJ16中的有关规定。

4.1.2简仓的火灾危险性属丙类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其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GBJ16中的有关规定。

4.1.3筒仓及工作楼(塔)为二类防雷建筑,其防雷措施应符合GBJ57中的有关规定。4.1.4钢筋混凝土简仓的设计应符合GBJ77的要求。4.2布置要求

4.2.1筒仓的单仓容量、数量及平面布置应根据工艺、地形、工程地质、施工条件和防火防爆原则,经技国家技术监督局1992-07-14批准68

1993-03-01实施

GB13561.1—92

术、经济、安全三方面比较,综合考虑后确定。4.2.2钢筋混凝土结构的筒仓和工作楼(塔),与其他建筑物的间隔距离应大于30m,如因老港改造条件所限,不能达到30m时,可适当缩小距离,但不得小于15m。4.2.3当工作楼(塔)采用设有轻型防爆墙板的金属结构或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时,与其他建筑物的间隔距离应大于15m,如因老港改造条件所限,不能达到15m时,可适当缩小距离,但不得小于9m。4.2.4休息室、值班室等应远离筒仓,如必须贴邻筒仓时,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体防护墙隔开和设置直通室外或疏散楼梯的安全出口。4.2.5变电所及配电所的设置应符合GBJ58中的有关规定。4.3结构要求

4.3.1仓壁表面应平整、光滑,以减少粉尘积集。4.3.2筒仓间不得留有构造上的洞孔和连通的气孔。4.3.3仓顶屋面应有排水孔或排水管,用于排除积水。4.3.4钢筋混凝土筒仓的顶部应设置人孔,以便进行安全检查、清扫和维修。人孔直径应不小于0.6 m,并应防止仓内粉尘逸出。4.3.5除筒仓外,工作楼(塔)及廊道等产生粉尘的场所,应尽量建成开散式,门窗均应向外开。4.4泄爆

4.4.1仓顶及工作楼(塔)应设置泄爆口,以将因爆炸而产生的高压气体和附带的燃烧物及未燃物,向无危险的方向泄出,保证简仓及工作楼不致破坏。4.4.2钢筋混凝土筒仓的仓壁和仓顶如没有泄爆口时,仓顶应能在仓壁倒塌之前将爆炸产生的高压气体泄出仓外。

4.5检测

4.5.1简仓内应装有防静电料位检测器,严禁用带有金属头的皮尺一类的工具检查料位,以防止操作者遭受静电电击和产生静电火花。4.5.2简仓内应设有粮食温度检测装置,以防止仓内粮食过热。4.5.3在检查仓内料位或清扫仓底时,必须用防爆灯具进行照明。5工艺设计及装卸设备

5.1工艺设计

5.1.1工艺流程的设计应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反复提升,以减少产尘点和可能的点火源。5.1.2总进料口应装有清除混人粮流中的金属及其他异物的装置。5.1.3各工艺连接处应采取密封措施,以防止粉尘外逸。5.1.4简仓与提升机之间,应设有隔爆装置,以防止系统爆炸。5.2装卸设备

5.2.1应尽可能选用防尘、防爆、噪声低、维修保养方便的工艺设备和装卸设备。5.2.2提升机应设置在工作楼(塔)的外部,不得不设在工作楼(塔)内时,顶部及侧面应设置泄爆口,顶部的泄爆管道应直通工作楼外,侧面的泄爆管道也应尽可能通向工作楼外。5.2.3埋刮板输送机上应设置泄爆口,其泄爆管道应尽可能直通工作楼外。5.2.4装卸设备的其他安全要求应符合GB13561.213561.5中的有关规定。6电气及监控系统

6.1电气系统

6.1.1安装在简仓及工作楼(塔)内的全部电气设备(包括电机、电器、仪表、照明灯具、变压器、配电装置、电线电缆等)均应符合GBJ58有关规定。简仓及工作楼(塔)应属于G-2级爆炸危险区域。69

GB 13561.1—92

6.1.2安装在筒仓及工作楼(塔)内的所有电机、电器的防护等级应符合GB4942.1及GB4942.2的有关规定。

6.1.3安装在筒仓及工作楼(塔)内的所有电气设备的外壳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25C。6.1.4应定期检查各电气设备,以防绝缘老化、动作失灵、接触不良等故障的发生。6.1.5继电器、接触器、闸刀等电气设备应集中安装在配电室内,如确实不能安装在配电室内,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6.1.6配电室应尽量设置在工作楼外部,不得不设置在工作楼内时,则必须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体墙隔开,并应具有双层门窗。6.1.7所有电气电缆应定期进行检查,防止鼠害,发现破损应及时修复,防止造成短路、漏电等故障。6.2监控系统

6.2.1应设置装卸工艺流程控制系统;卸船机、皮带输送机、气垫输送机、提升机、埋刮板输送机、除尘器、计量秤、缓冲漏斗等设备及装卸作业过程中的各种故障监控、防护系统;除尘系统的控制及滤袋阻力监测系统。

6.2.2中控室应尽量设置在工作楼外部,不得不设置在工作楼内时,必须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体墙隔开,并应具有双层门窗。6.2.3所有监控设备应实现电气联锁,应设有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切断有关设备电源的开关。6.2.4所有监控装置应与工艺流程联锁,一且出现故障,应能立即停止供料。6.2.5定期检查各监控设备,以保证监控设备在任何时候都能正常工作。7'静电防护

7.1工作楼(塔)内能产生、积集静电的设备、管道等均应可靠接地。7.2静电接地应符合国家《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中的有关要求。7.3不得利用避雷针、输气管道、电气线网、暖气管等作为静电接地线。7.4静电接地体电阻值不得大于1002,并应定期进行检查。7.5接地连接点必须保证接触牢固可靠,对有振动、位移的物体,连接处应加挠性连接线过渡。所有连接点均不得采用接地线和被接地体相互缠绕的方法连接。7.6接地干线在爆炸危险场所的不同方向,应与接地体有不少于两处的连接点。7.7进人筒仓时应穿戴防静电服装、鞋帽。8通风除尘

8.1通风

8.1.1通风系统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其结构应坚固,连接应严密,系统内不应有阻碍气流的死角。8.1.2每个筒仓应有独立的空气置换装置。8.1.3排气管应垂直设置,不能垂直安放时,可与垂线成小于30°的倾角。所有倾斜的排气管都应在一定间隔处设置清扫口。

8.1.4所有排气管的出口均应装设防风罩。8.2除尘系统

8.2.1工作场所空间粉尘浓度不得超过10mg/m2,除尘器排放口粉尘浓度不得超过150mg/m。作业流程中产尘点的粉尘浓度应不超过4g/rn2。8.2.2应根据工艺流程、工艺设备、粉尘浓度等决定除尘方式及选用除尘器和风机,但无论采用什么方式除尘,均应符合8.2.1条规定。8.2.3除尘风网的设计应在满足吸风量及净化空气要求的前提下,力求布置合理、管路短、维修方便。8.2.4在各种装卸设备的进、出料口、转接点等易起尘的部位,应设置吸风口,以防止粉尘扩散。70

GB13561.1-92

8.2.5计量装置(包括计量秤、秤上斗、秤下斗)均应封闭,并配置独立的通风除尘系统。8.2.6除尘器应安装在工作楼的外部,并应具有防雨、防腐蚀的能力。8.2.7除尘器不得不安装在工作楼内时,应靠近外墙安装,并具有直接通向外部的泄爆管道。其直通管道长度应小于3m。

8.2.8必须在装卸作业前10min启动通风除尘系统,作业停止后,通风除尘系统仍需继续运行15min以上。

8.2.9吸尘口周围应有防止粉尘外逸的设施。8.3积尘的清理

8.3.1应及时清除溢出和堵塞的粉尘及剩余的物料。8.3.2应定期清理设备内部、地面、坑道、设备表面、墙壁等处的积尘,并建立真空清扫系统,清理积尘。8.3.3清理积尘前应先打开门、窗及通风口,清理过程中禁止使用压缩空气和其他易使粉尘飞扬的清扫办法,禁止使用与水泥面摩擦而产生火花的清扫工具。8.3.4应建立集尘系统,以清理除尘器收集到的集尘。9消防

9.1筒仓系统的消防设施,包括消防电源、消防电梯、消防用水、给水管道、消火栓,消防电池、消防水泵等均应符合GBJ16中的有关规定。9.2筒仓系统内应设置适用的灭火器,其间距原则上不大于15m9.3简仓系统内应装有火灾报警装置,并设有火警专用通讯联络线路。10熏蒸

10.1需要熏蒸的筒仓在熏蒸前应贴上明显的熏蒸标志。10.2熏蒸前应对投药工艺设备进行预检。10.3熏蒸前应检查消防设备,并保持完好状态。10.4熏蒸时必须按国家检疫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投药、操作和监测。10.5需要熏蒸的筒仓必须密闭,熏蒸时应对毗连的空间进行周期性检验,以检查是否有熏蒸气体泄漏,检验人员应戴好防毒面具,如泄漏超过卫生标准,应及时予以处理。10.6熏蒸后,必须对熏蒸仓进行通风,直到经检验,达到卫生标准为止。10.7熏蒸剂的保存应符合危险品保管要求。10.8在投药过程中,因机械故障或停电等使流程中途停滞时,对已投放在输送设备上的熏蒸剂,应有应急处理措施。

10.9应有发生毒气泄漏或人员中毒的应急处理措施。11其他

11.1简仓系统的工作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严格培训,熟悉本岗位职责,了解粉尘防爆知识,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11.2应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其中,除正常生产的各项制度外,还必须制定出发生意外时的处理方法,应急措施、撤离路线及退守后的职责等规定。11.3简仓系统应为无火种区,凡进人简仓系统的人员必须办理出人手续,严禁穿带铁钉的鞋进人筒仓系统,严禁带入火种。

11.4筒仓系统各部位应有明显的禁止吸烟、警惕粉尘爆炸及火警电话等安全标志。11.5装卸作业时,在简仓系统内应采用防爆工具,在爆炸危险场所内,严禁用铁器敲击墙壁、金属设备、管道及其他物体。

GB 13561.1—92

11.6人库作业的机械车辆必须性能完好,并配备火花熄灭装置和灭火器材。11.7应严格按照机电设备管理制度进行设备的运行管理和维修保养工作。11.8应绘制、编制所有运动部件的检查、清洁、润滑、拆洗、紧固与调整的周期表和流程图,并落实到岗位责任制上。

11.9在筒仓系统内,原则上禁止明火作业,必须进行此类作业时,应向港口公安消防部门提出临时动火申请,由公安消防部门召集安全和技术部门察看现场,确认具备严密的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作业,并应确定作业负责人,监火安全员。11.10在获准进行明火作业时,应遵循如下规定:a。筒仓系统内与动火作业有关的各种机械必须全部停机;b.清除需要焊接或切割的设备内壁的积尘;c.

作业点周围半径10m范围内,所有可燃性材料均应从作业现场搬开,确实不能移走的,必须用非燃烧材料隔离保护;

d.作业现场的门、窗、泄爆口一律打开,与其他密闭容器相连的管道,有隔离阀门的一律把阀门关严,无隔离阀门的,则应拆除一段管道,使管道有开放段,同时封闭非施工段;作业现场的地面及其下层地面,均应打扫干净,并用水淋湿;e.

作业点周围半径10m范围内,地面与墙壁上的孔洞、通风除尘吸口等均应用非燃烧材料覆盖,f.

防止火花溅落在孔洞内;

作业时严禁无关人员进人作业现场;g.

h。作业时,必须有消防人员携带灭火器在现场监视,作业结束后,作业负责人、监火安全员和消防人员应共同负责熄灭残火,守护1h,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撤离作业现场。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本标准由交通部标准计量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交通部水运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俞维纫、李瑞金。72

现行

北检院检验检测中心能够参考《GB 13561.1-1992 港口连续装卸设备安全规程--散粮筒仓系统》中的检验检测项目,对规范内及相关产品的技术要求及各项指标进行分析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

检测范围包含《GB 13561.1-1992 港口连续装卸设备安全规程--散粮筒仓系统》中适用范围中的所有样品。

测试项目

按照标准中给出的实验方法及实验方案、对需要检测的项目进行检验测试,检测项目包含《GB 13561.1-1992 港口连续装卸设备安全规程--散粮筒仓系统》中规定的所有项目,以及出厂检验、型式检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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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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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检测报告。

北检研究院的服务范围

1、指标检测:按国标、行标及其他规范方法检测

2、仪器共享:按仪器规范或用户提供的规范检测

3、主成分分析:对含量高的组分或你所规定的某种组分进行5~7天检测。

4,样品前处理:对产品进行预处理后,进行样品前处理,包括样品的采集与保存,样品的提取与分离,样品的鉴定以及样品的初步分析,通过逆向剖析确定原料化学名称及含量等共10个步骤;

5、深度分析:根据成分分析对采购的原料标准品做准确的定性定量检测,然后给出参考工艺及原料的推荐。最后对产品的质量控制及生产过程中出现问题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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