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检(北京)检测技术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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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 61-2002 固定灭火系统驱动、控制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北检院检测中心  |  点击量:7次  |  2024-12-10 12:16:51  

标准中涉及的相关检测项目

在标准《GA 61-2002 固定灭火系统驱动、控制装置通用技术条件》中,涉及了一系列的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法,以及相关的产品。这些通常包括:

检测项目:

  • 驱动装置的功能测试
  • 控制装置的可靠性测试
  • 系统耐压试验
  • 电气安全性能测试
  • 环境适应性测试(如高低温、湿热、盐雾试验等)
  • 材料和结构检测

检测方法:

  • 功能测试:通过模拟触发条件,检测驱动、控制装置是否能正常启动和控制灭火系统。
  • 耐压试验:在额定压力下持续一段时间,检查装置是否存在泄漏或损坏。
  • 电气安全性能测试:使用标准电气规范进行电气特性的测量,以及绝缘电阻和耐电压测试。
  • 环境适应性测试:经过一系列模拟环境条件的测试,以确保设备在各种环境下的性能稳定性,比如在高温箱中进行温度循环测试。
  • 材料检测:采用化学分析和力学性能测试,验证材料的耐腐蚀性、强度和其他特性。

涉及产品:

  • 气体灭火系统的驱动装置
  • 水喷淋系统的控制阀门
  • 泡沫灭火系统的混合器和泵组
  • 干粉灭火系统的喷射装置
  • 其他相关的控制和驱动组件

上述内容仅为参考,具体的检测项目和方法,以及涉及的产品,应结合标准的详细条款进行核实。

GA 61-2002 固定灭火系统驱动、控制装置通用技术条件的基本信息

标准名:固定灭火系统驱动、控制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标准号:GA 61-2002

标准类别: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发布日期:2002-12-20

实施日期:2003-05-01

标准状态:现行

GA 61-2002 固定灭火系统驱动、控制装置通用技术条件的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灭火系统驱动、控制装置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使用说明书。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及民用建筑中安装的固定灭火系统驱动、控制装置。GA61-2002固定灭火系统驱动、控制装置通用技术条件GA61-2002

GA 61-2002 固定灭火系统驱动、控制装置通用技术条件的部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61-2002

代替GA61-1993

固定灭火系统驱动、控制装置

通用技术条件

General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of actuating and controldevices of fixed extinguishing systems2002-12-20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2003-05-01实施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GA61-2002

本标准代替GA61一1993《固定灭火系统驱动、控制装置通用技术条件》。本标准与GA61一199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的总体编排和结构按GB/T1.1一2000进行修改;增加了前言、第9章“使用说明书”、附录;第2章取消了对“GB795”和“GB998”的引用,增加了“GB9969.1一1998”的引用:

第3章增加了术语“燃气型驱动装置”;驱动装置分类由五类增加至七类,增加了“燃气型驱动装置”和电动型驱动装置”;控制装置分类取消了按安装方式进行分类(GA61一1993的4.2.2),增加了按控制的灭火系统进行分类:

在要求一章中增加了各类驱动装置和控制装置的标志要求;增加了气动型驱动装置、液压型驱动装置的工作压力、耐腐蚀、密封、强度要求;增加燃气型、电动型驱动装置的要求;对控制装置火灾报警功能的要求进行了修改(GA61一1993的6.1);增加了各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的功能要求;对电网供电电压的波动范围进行了修改(GA61-1993的6.7);增加了“紧急启动”和“紧急中断”按键的设置位置和按键颜色的要求:取消了控制装置“高温贮存”和“低温购存”的要求(GA61一1993的6.12)明确了在各种环境试验中的试验后对控制装置的要求:取消了控制装置“冲击试验”(GA61一1993的6.13),改为碰撞试验”;增加了部分“要求”所对应的“试验方法”。本标准从实话之日起,代替GA61一1993《固定灭火系统驱动、控制装置通用技术条件》本标准附录A~附录H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二分技术委员会(CSBTS/CS113/SC2)归口。本标准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西安市消防局参加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连喜、李毅、王舒艳、董海斌、张启应。本标准于1993年首次发布,本次为首次修订。1范围

GA61-2002

固定灭火系统驱动、控制装置

通用技术条件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灭火系统驱动、控制装置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使用说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及民用建筑中安装的固定灭火系统驱动、控制装置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717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9969.1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驱动装置actuatingdevices

指直接启动固定灭火系统的释放部件使系统动作的执行机构,3.2

控制装置controldevices

能直接或间接接收火灾报警信号,按需要做出判断,并对驱动装置及其他消防设备下达动作指令的装置。

合体式控制装置unitarytypecontroldevices单个箱体能实现火灾自动报警及灭火一系列预定控制程序的装置。3.4

分体式控制装置fissionedtypecontroldevices多个箱体才能实现火灾自动报警及灭火一系列预定控制程序的装置。3.5

释放部件releasecomponents

在固定灭火系统及其联动机构中,当执行灭火指令时,由于产生位移或物理、化学形态的改变而使灭火剂释放的部件。3.6

燃气型驱动装置combustiongastypeactuatingdevices充装气体发生剂,设有激发机构,启动后能产生工作气体的驱动装置。4分类

驱动装置分类

驱动装置可分为:

a)电磁型驱动装置;

气动型驱动装置;

液压型驱动装置;

电爆型驱动装置;

机械型驱动装置;

燃气型驱动装置;

g)电动型驱动装置。

4.2控制装置分类

4.2.1按控制区域数目可分为:

a)单区控制装置;

b)多区控制装置。

按控制的灭火系统可分为:

气体灭火系统控制装置:

干粉灭火系统控制装置

气溶胶灭火系统控制装置: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控制装置;

泡沫灭火系统控制装置;

室内消火栓系统控制装置:

g)其他灭火系统控制装置。

4.2.3按结构可分为:

a)合体控制装置;

b)分体控制装置。

驱动装置要求

5.1电磁型驱动装置

5.1.1驱动力

GA61-2002

电磁型驱动装置的有效作用力,应不低于正常工作状态时,最大负载下释放部件所需操作力的两倍。

5.1.2工作电压

额定工作电压宜采用24V(d、c)。在额定工作电压的85%~110%范围内应能正常动作,并符合5.1.1的要求。

5.1.3耐电压性能

电磁型驱动装置的接线端子与外壳之间,在正常的大气条件下,应能承受表1所规定的频率为50Hz的交流电压,在60s的试验过程中,不应发生表面飞弧、扫掠放电。电晕或击穿现象。

5.1.4绝缘性能

额定工作电压

GA61-2002

表1耐电压性能试验电压

试验电压(有效值)

单位为伏特

在正常大气条件下,电磁型驱动装置的接线端子与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应大于20M2。5.1.5工作可靠性要求

按7.2.3.1规定的方法进行可靠性试验时,电磁型驱动装置在20℃5℃温度下应能连续动作100次(额定工作电压下进行),在最高和最低工作温度下各连续进行10次(在额定工作电压的85%和110%下各进行5次),试验时驱动装置动作应灵活、准确,不得出现任何故障和结构损坏。

5.1.6标志

在电磁型驱动装置的表面应至少标有型号规定、工作电压、电流、工作环境温度、输出作用力、厂名或商标等。

5.2气动型驱动装置

5.2.1驱动力

气动型驱动装置的有效作用力,在最低工作温度下,应不小于最大负载条件下释放部件所需操作力的两倍。

5.2.2工作压力

气动型驱动装置的最大工作压力由系统设计要求确定。5.2.3密封要求

气动行驱动装置按7.2.6.1规定的方法进行气密封性试验,试验压力为1.1倍最大工作压力,保压3min,各密封部位不得有气泡泄漏,5.2.4强度要求

按7.2.7规定的方法进行液压强度试验,试验压力为1.5倍最大工作压力、保压2min,驱动装置不得有变形、渗漏等现象。5.2.5工作可靠性要求

按7.2.3.2规定的方法进行可靠性试验时、气动型驱动装置在20℃土5℃温度下应能连续动作100次,在最高和最低工作温度下各连续动作10次。试验时驱动装置动作应灵活、准确、不得出现任何故障和结构损坏。5.2.6耐腐蚀要求

按7.2.9规定的方法进行盐雾腐蚀试验,气动型驱动装置各部位不得有明显的腐蚀损坏,驱动力应不下降。试验后,再进行气密性试验和一次常温下的工作可靠性试验,结果应符合5.2.3和5.2.5的要求。

5.2.7标志

在气动型驱动装置的表面应至少标有型号规格、输入压力范围、最大工作压力、工作环境温度、输出作用力、厂名或商标等。5.3液压型驱动装置

5.3.1驱动力

液压型驱动装置的有效作用力,在最低工作温度下,应不小于最大负载条件下释放部件所需操作力的两倍。

5.3.2工作压力

GA61-2002

液压型驱动装置的工作压力由系统设计要求确定5.3.3密封要求

液压型驱动装置按7.2.6.2规定的方法进行液压密封试验,试验压力为1.1倍工作压力,保压3min,各密封部位不得有渗漏。5.3.4强度要求

按7.2.7规定的方法进行液压强度试验,试验压力为1.5倍的工作压力,保压2min,驱动装置不得有变形,渗漏等现象。5.3.5工作可靠性要求

按7.2.3.3规定的方法进行可靠性试验时,液压型驱动装置在20℃5℃温度下应能连续动作100次,在最高和最低工作环境温度下各连续动作10次,试验时驱动装置动作应灵活、准确、不得出现任何故障和结构损坏。5.3.6耐腐蚀要求

按7.2.9规定的方法进行盐雾腐蚀试验、液压型驱动装置各部位不得有明显的腐蚀损坏,驱动力应不下降,试验后,再进行一次常温下的工作可靠性试验,结果符合5.3.5的要求。5.3.7标志

在液压型驱动装置的表面应至少标有型号规定、输入压力范围、工作压力、工作环境温度、输出作用力、厂名或商标等。5.4电爆型驱动装置

5.4.1驱动力

电爆型驱动装置输出的作用力,应不小于最大负载条件下释放部件所需操作力的三倍。5.4.2工作电压

电爆型驱动装置的额定工作电压应不大于24V(d、c)。在额定工作电压的85%~110%范围内应能正常动作,并符合5.4.1的要求。5.4.3绝缘性能

电爆型驱动装置当去除电爆部件时,在正常大气条件下,芯线与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应大于20M2。

5.4.4时效试验要求

电爆部件在经过90d的时效试验后,其输出的作用力应满足5.4.1的要求,与未经时效试验对照组的部件比较,其平均输出的作用力差应不超过土10%。5.4.5工作可靠性要求

按7.2.3.1规定的方法进行可靠性试验时,电爆型驱动装置在20℃5℃温度下应能连续动作100次(额定工作电压下进行),在最高和最低工作温度下各连续进行10次(其中在额定工作电压的85%和110%下各进行5次),试验时驱动装置动作应灵活、准确,不得出现任何故障和结构损坏或变形。

5.4.6双电爆型驱动装置

双电爆型驱动装置的每个电爆部件均应满足5.4.1~5.4.5的要求,且一个电爆部件失效时,另一个电爆部件应能使驱动装置正常动作。5.4.7标志

在电爆型驱动装置的表面应至少标有型号规格、工作电压、电流、工作环境温度、输出作用力、电爆部件的有效期、厂名或商标等。5.5机械型驱动装置

5.5.1驱动力

GA61-2002

机械型驱动装置输出的作用力,应不小于最大负载条件下释放部件所需操作力的两倍。5.5.2手动操作要求

a)指推操作力应不大于10N;

b)指拉操作力应不大于50N

c)手动操作力应不大于150N;

d)手动操作行程应不大于300mm。5.5.3驱动装置行程要求

当机械型驱动装置以下落重物提供驱动力时,重物在下落行程中应为自由下落,应不受到阻挡,该行程的长度应当超过启动释放部件时所需的距离,且行程不得小于25mm。5.5.4工作可靠性要求

按7.2.3.4规定的方法进行可靠性试验时,机械型驱动装置在20℃±5℃温度下应能连续动作100次,在最高和最低工作环境温度下各连续动作10次。试验时驱动装置动作应灵活、准确,不得出现任何故障和结构损坏。5.5.5耐腐蚀要求

按7.2.9规定的方法进行盐雾腐蚀试验、机械型驱动装置各部位不得有明显的腐蚀损坏,驱动力应不下降,试验后,再进行一次常温下的工作可靠性试验,结果符合5.5.4的要求。5.5.6标志

在机械型驱动装置的表面应至少标有型号规格、工作环境温度、输出作用力、厂名或商标等。

5.6燃气型驱动装置

5.6.1输出压力和气体生成量

燃气型驱动装置输出的压力,应不小于最大负载条件下释放部件所需操作压力的两倍。气体生成量应不小于设计值。

5.6.2工作压力

额定工作电压应不大于24V(d,c)。在额定工作电压的85%~110%范围内应能正常动作,并符合5.6.1的要求。

5.6.3壳体工作压力

燃气型驱动装置壳体工作压力应不小于气体发生剂所产生的最大压力的1.5倍。5.6.4壳体强度要求

按7.2.7规定的方法进行液压强度试验,试验压力为1.5倍的工作压力,保压2min,壳体不得有变形、渗漏等现象。

5.6.5壳体超压要求

按7.2.8规定的方法进行超压试验,试验压力为3倍的工作压力,保压2min,壳体不得有破裂现象。

5.6.6壳体密封要求

按7.2.6.3规定的方法进行气密性试验,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保压2min,壳体各密封部位不得有气泡泄漏。

5.6.7绝缘性能

在正常大气条件下,燃气型驱动装置的接线端子与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应大于20M2。5.6.8工作可靠性要求

GA61-2002

按7.2.3.1规定的方法进行可靠性试验时,燃气型驱动装置在20℃5℃温度下应能连续动作100次(额定工作电压下进行),在最高和最低工作环境温度下各连续动作10次(在额定工作电压85%和110%条件下各进行5次。试验时驱动装置动作应灵活、准确,不得出现任何故障和结构损坏。

5.6.9耐腐蚀要求

按7.2.9规定的方法进行盐雾腐蚀试验、燃气型驱动装置各部位不得有明显的腐蚀损坏,性能应不下降。试验后,再进行气密性试验及一次常温下的工作可靠性试验,结果应符合5.6.6和5.6.8的要求。

5.6.10时效试验要求

驱动装置在经过90d的时效试验后,其输出压力和气体生成量应满足5.6.1的要求,与未径时效试验对照组的部件比较,其平均输出压力差应不超过±10%。5.6.11抗跌落要求

按72.12规定的方法进行跌落试验,试验时驱动装置不应有误动作,试验后再进行一次常温下的工作可靠性试验,结果应符合5.6.8的要求。5.6.12耐湿热要求

按7.2.13规定的方法进行恒定湿热试验,试验后再进行一次常温下的工作可靠性试验,结果应符合5.6.8的要求。

5.6.13,标志

在燃气型驱动装置的表面应至少标有型号规格、工作电压、电流、有效期、壳体工作压力、工作环境温度、输出压力、气体生成量、厂名或商标等。5.7电动型驱动装置

5.7.1驱动力

电动型驱动装置的有效作用力,应不低于正常工作状态时,最大负载下释放部件所需操作力的两倍。

5.7.2工作电压

额定工作电压宜采用24V(d、c)、220V(a、c)、380V(a、c)。在额定工作电压的85%~110%范围内应能正常动作,并符合5.7.1的要求。5.7.3耐电压性能

电动型驱动装置的接线端子与外壳之间,在正常的大气条件下,应能承受表1所规定的频率为50Hz的交流电压,在60s的试验过程中,不应发生表面飞弧、扫掠放电。电晕或击穿现象。

5.7.4绝缘性能

在正常大气条件下,电动型驱动装置的接线端子与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应大于20MQ。5.7.5工作可靠性要求

按7.2.3.1规定的方法进行可靠性试验时,电动型驱动装置在20℃C±5℃温度下应能连续动作100次(额定工作电压下进行),在最高和最低工作环境温度下各连续进行10次(在额定工作电压的85%和110%下各进行5次),试验时驱动装置动作应灵活、准确、不得出现任何故障和结构损坏。

5.7.6标志

在电动型驱动装置的表面应至少标有型号规格、工作电压、电流、工作环境温度、输出作用力、厂名或商标等。

6控制装置要求

6.1基本功能

GA61-2002

6.1.1控制装置应能为驱动装置等部件提供合适的电源6.1.2控制装置能直接或间接通过控制部件使驱动装置动作。6.1.3具有火灾报警功能的控制装置其火灾报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a)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火灾探测器及其他火灾报警触发器件的火灾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指示火灾发生部位,并予保持:光报警信号在控制装置复位之前应不能手动消除;声报警信号应能手动消除,但再次有火灾报警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

b)当控制装置内部,控制装置与火灾探测器、控制装置与传输火灾报警信号的部件间发生下述故障时,应能在100s内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

1)控制装置与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及起传输火灾报警信号功能的部件间连接线断线、短路(短路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除外):2)控制装置与火灾探测器或连接的其他部件间连接线的接地,出现妨碍控制装置正常工作的故障;

3)控制装置的主电源欠压;

4)给备用电源充电的充电器与备用电源之间连接线断线、短路;5)备用电源与其负载之间连接线断线、短路或由备用电源单独供电时其电压不足以保证控制装置正常工作:

对于1)、2)类故障应指示出部位,对3)、4)5)类故障应指示出类型。声故障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光故障信号在故障排除之前应能保持:故障期间,如非故障回路有火灾报警信号输入,控制装置应能发出火灾报警信号。6.1.4具有自动、手动转换功能的控制装置,控制装置所处状态应有明显的标志或灯光显示。无论控制装置处于自动或手动状态,手动操作启动消防设备必须始终有效。6.1.5控制装置应具备对其主要连接部件(驱动装置、反馈部件等)连线通断状态进行自动检测,但这些连线发生断路时应能自动给出声、光故障信号。6.1.6在控制装置上设置“紧急启动”按键时,该键应有防止误触及的保护措施;设置“紧急中断”按键时,该键应放在易于操作的部位。“紧急启动”和“紧急中断”按键应单独放在面板的一个区域,按键的颜色应与其他功能按键有明显的区别,按键所处的状态应有灯光显示。

6.1.7控制装置每个区应提供外控输出触点6.1.8控制装置在执行自检功能时,应能切断自检回路中受其控制的外接部件。如控制装置进行每次自检所需时间超过1min或其不能自动停止自检功能,自检期间,如非自检回路有火灾报警信号输入,控制装置应能投入到灭火控制程序中。6.1.9气体灭火系统控制装置还应具有以下功能:a)

输出启动气体灭火系统的控制信号:b)

具有延时释放功能,延时时间至少应在0s~30s内可调,且应有延时状态的光信号显示。要求具有自动控制灭火剂释放时间的控制装置,其释放时间的控制也应可调。分档可调时,每档间隔应不大于5s,时间的设定误差应不大于设定时间的20%。c)具有灭火剂释放反馈信号的显示功能:GA61-2002

d)要求有液位指示的气体灭火系统其控制装置应具有液位显示和高、低液位报警:e)

具有制冷装置的气体灭火系统其控制装置应能控制制冷机启停和制冷机工作状态显示;

要求有压力指示和高、低压力报警的气体灭火系统其控制装置应具有压力显示和高、低压力报警;

相应气体灭火系统标准规定的控制功能和显示功能。g

6.1.10干粉灭火系统控制装置还应具有以下功能:a)

输出启动于粉灭火系统的控制信号:具有延时释放功能,延时时间至少应在0s~30s内可调,且应有延时状态的光信号b)

显示:

接收反馈部件的反馈信号并用声光整报显示其状态:相应标准规定的控制功能和显示功能。d)

气溶胶灭火系统控制装置还应具有以下功能:输出启动气溶胶灭火系统的控制信号;具有延时释放功能,延时时间至少应在0s~30s内可调,且应有延时状态的光信号b)

显示;

接受反馈部件的反馈信号并显示其状态;c

相应标准规定的控制功能和显示功能。6.1.12

自动喷水系统控制装置还应具有以下功能:控制水泵的启停;

水泵工作、故障状态显示;

水泵电源工作状态显示:

控制电磁阀、电动阀的启闭并有阀动作情况显示:d)

水池、水箱的水位指示;

干式喷水灭火系统管网的最高和最低气压显示;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的最低气压显示;g)

报警阀、压力开关和水流指示器的动作情况显示:h)

监控雨淋阀的启停状态;

其他有关阀门所处状态显示;

相应标准规定的控制功能和显示功能。k)

泡沫灭火系统控制装置还应具有以下功能:a)

输出启动和停止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泵和消防水泵的控制信号;接收反馈信号并显示其状态;

相应标准规定的控制功能和显示功能。室内消火栓系统控制装置还应具有以下功能:6.1.14

手动和自动控制消防泵的启停;a)

消火栓按钮动作位置显示:

消防泵工作状态显示;

d)主备消防泵工作指示:

相应标准规定的控制功能和显示功能。e)

6.2电源要求

GA61-2002

6.2.1控制装置的供电应采用互相独立的主、备两种电源,并可自动切换供电。当采用蓄电池组作为备用电源时,其容量应满足在监视状态下,连续工作24h的用电量,且在24h内,应保证至少一个区域发生火灾时系统能可靠地动作。主、备电源均应有工作状态指示。6.2.2当电源电压为额定值的85%和110%时,控制装置应能正常工作。6.2.3对于多区控制装置,主电源的最低容量应符合表2规定。表2主电源的最低容量

控制区域

单区、双区控制装置

3~5区控制装置

6区以上

6.3运行稳定性要求

启动灭火装置最低区数

控制装置在正常大气条件及正常监视状态下,连续通电45d,试验期间控制装置应不发出控制信号和故障信号。

6.4耐气候环境要求

控制装置应能承受表3所规定的气候环境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表3控制装置耐气候环境试验

试验名称

高温试验

低温试验

恒定湿热试验

试验参数

持续时间

持续时间

相对湿度

持续时间

耐机械环境要求

试验条件

灭火系统规定的最

高工作温度+2℃

灭火系统规定的最

低工作温度+2℃

40℃±2℃

90%~95%

工作状态

不通电状态14h,正

常监视状态2h

正常监视状态

控制装置应能承受表4所规定的机械环境试验。表4控制装置耐机械环境试验

试验名称

振动试验

碰撞试验

试验参数

频率循环范围

驱动振幅

(单振幅)

扫频速率

共振点上

保持时间

共振点上

驱动振幅

(单振幅)

振动方向

碰撞能量

碰撞次数

6.6抗电干扰要求

试验条件

10Hz~55Hz~10Hz

1倍频程/min

X、Y、Z

0.5J±0.04J

每个易损点3次

工作状态

试验期间,控制装置应不发

出控制信号和故障信号:试

验后,控制装置应无破坏涂

覆和腐蚀现象,基本性能应

不改变。

试验后,控制装置应无机械损伤和不通电状态

正常监视状态

紧固部位松动现象,基本性能应不改变

试验期间,控制装置应不发出控制信号和不可恢复的故障信号,试验后,基本性能应不改变。

控制装置应能承受表5所规定的电干扰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试验名称

静电放电试验

电瞬变

脉冲试验

瞬变试验

试验参数

放电电压

放电次数

瞬变脉冲电压

电源瞬变方式

施加次数

施加方式

6.7耐电压要求

GA61-2002

表5控制装置抗电干扰试验

试验条件

交流电源线2kV,

其他连接线1kV

正、负

每次1min共3次

通电9s一断电1s

500次

6次/min

工作状态

正常监视状态

试验期间,控制装置应不发出控制信号和不可恢复的故障信号,试验后,基本性能应不改变

控制装置有绝缘要求的外部带电端子与外壳之间,电源插头(或电源接线端子)与机壳间,在正常的大气条件下,应能耐受表1所规定的频率为Hz的交流电压,在60s的试验过程中,不应发生表面飞弧、扫掠放电、电晕或击穿现象。6.8绝缘电阻要求

控制装置有绝缘要求的外部带电端子与外壳之间,电源插头(或电源接线端子)与机壳间,在正常的大气条件下应分别大于20M2、50M2。6.9主要部件性能

控制装置的指示灯、继电器、变压器、电子元器件、熔断器、音响器件、电压表等主要部件性能应符合GB4717的要求。6.10标志

控制装置上应至少标有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主要技术参数、生产单位名称或商标、生产日期及产品编号等。

7试验方法

7.1基本要求

7.1.1设备要求

a)力和长度的测量精度不得低于1%:b)压力表的精度不得低于1.5级,测量燃气型装置的输出压力的压力表或传感器的精度不得低于0.4级。7.1.2环境要求

如果有关条款中没有说明,则试验均应在下述正常大气条件下进行;a)气温:15℃~35℃:

b)相对湿度:45%~75%;

c)气压:86kPa~106kPa。

7.1.3试验程序要求

应按附录A~附录H规定进行。

7.2驱动装置试验方法

7.2.1外观检查

外观检验采用目测方法,样品应符合:a)外表无腐蚀、涂覆层剥落、起泡、划痕、毛刺等机械损伤;

现行

北检院检验检测中心能够参考《GA 61-2002 固定灭火系统驱动、控制装置通用技术条件》中的检验检测项目,对规范内及相关产品的技术要求及各项指标进行分析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

检测范围包含《GA 61-2002 固定灭火系统驱动、控制装置通用技术条件》中适用范围中的所有样品。

测试项目

按照标准中给出的实验方法及实验方案、对需要检测的项目进行检验测试,检测项目包含《GA 61-2002 固定灭火系统驱动、控制装置通用技术条件》中规定的所有项目,以及出厂检验、型式检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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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流程

线上咨询或者拨打咨询电话;

获取样品信息和检测项目;

支付检测费用并签署委托书;

开展实验,获取相关数据资料;

出具检测报告。

北检研究院的服务范围

1、指标检测:按国标、行标及其他规范方法检测

2、仪器共享:按仪器规范或用户提供的规范检测

3、主成分分析:对含量高的组分或你所规定的某种组分进行5~7天检测。

4,样品前处理:对产品进行预处理后,进行样品前处理,包括样品的采集与保存,样品的提取与分离,样品的鉴定以及样品的初步分析,通过逆向剖析确定原料化学名称及含量等共10个步骤;

5、深度分析:根据成分分析对采购的原料标准品做准确的定性定量检测,然后给出参考工艺及原料的推荐。最后对产品的质量控制及生产过程中出现问题及时解决。

北检(北京)检测技术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