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检院检测中心 | 点击量:38次 | 2024-12-10 20:34:14
NY/T 694-2003 罗汉果
标准中涉及的相关检测项目
根据标准《NY/T 694-2003》,罗汉果的检测项目和方法涉及以下几个方面:检测项目:
- 外观:包括罗汉果的形状、颜色和整体的完整性。
- 尺寸:罗汉果的大小和重量。
- 水分含量:确定罗汉果的水分比例。
- 糖分含量:测定罗汉果中的糖分,包括葡萄糖和果糖。
- 卫生指标:包括检测微生物数量及有害物质含量,如农药残留和重金属。
检测方法:
- 感官评定法:通过观察和触摸评估罗汉果的外观和尺寸。
- 重力法:用于测定罗汉果的重量。
- 干燥法:用于测定水分含量,通过将罗汉果在特定温度下干燥后称重。
- 液相色谱法:用于测定糖分含量,分析罗汉果中糖的类型和比例。
- 微生物检测法:用于检测卫生指标中的微生物,通过培养基方法。
- 化学光谱法:用于检测重金属和农药残留。
涉及产品:
- 新鲜罗汉果:适用于直接作为食材和药材的新鲜罗汉果。
- 干制罗汉果:经过干燥处理后的罗汉果,用于长时间保存和制茶。
- 罗汉果制品:如罗汉果粉、罗汉果糖浆等加工业制品。
NY/T 694-2003 罗汉果的基本信息
标准名:罗汉果
标准号:NY/T 694-2003
标准类别:农业行业标准(NY)
发布日期:2003-12-01
实施日期:2004-03-01
标准状态:现行
NY/T 694-2003 罗汉果的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罗汉果(M.grosvenoriSwingle)干燥果实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包装、标志、贮藏和运输。本标准适用于食用罗汉果。NY/T694-2003罗汉果NY/T694-2003
NY/T 694-2003 罗汉果的部分内容
本标准的附录 A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农业部农垦局提出。
本标准由农业热带作物及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NY/T694—2003
本标准起草单位:农业部亚热带果品蔬菜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西永福县科技局、广西植物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春田、陈强、陈作胜、梁立娟、李典鹏1
1范围
NY/T 694—2003
本标准规定了罗汉果(M.grosvenoriSwingle)干燥果实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包装、标志、贮藏和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食用罗汉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191—2000eqvISO780:1997)GB/T5009.3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5009.11食品中总碑及无机砷的测定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GB/T 5009.20
GB/T 5009.110
食品中镉的测定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植物性食品中氯氰菊酯、氰戊菊酯和溴氰菊酯残留量的测定GB/T5009.188蔬菜、水果中甲基托布津、多菌灵的测定GB/T6194水果、蔬菜可溶性糖测定法GB7718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响果 noising fruit by rocking因生长日龄不够而造成果实烘于之后果内物质未能与果壳连结而成为自由物,当果实被摇动时,此自由物撞击果壳而发出声音的果实。3.2
果肉纤维fibre of flesh
果内包裹着种子的纤维。
绒毛downs
果实表面的细毛。
长形果 long-shape fruit
果形指数大于1.2的果实。
苦果 fruit taste bitter
果实内可转化成甜的内含物未完全转化,而造成产品带有苦味的果实。NY/T694-2003
上限果up imits to the fruit
果径小于某大小规格的上限值,但大于该规格上下平均值的果实。4要求
4.1基本要求
各等次的罗汉果除要符合各自等次的特定要求、理化指标和卫生指标外,还应符合下述要求:一具有罗汉果的清甜香味;
一完整、不裂、不破;
干爽有弹性,椎碰时发出清脆声;摇动不响;
一无霉变;
果心不发白,不显湿状;
无烟味,
无异味;
无病虫害;
果面洁净,无沾污物。
4.2等次
罗汉果分为以下三个等次。
4.2.1优等
本等次产品应品质优良,具有品种的特征(参见附录A),一致性好。皮薄有光泽,绒毛多,果肉多,纤维细,果心呈黄棕色。无斑痕,无苦味,无外力造的凹处,无烤焦现象,无响果和苦乐。4.2.2等
本等次产品应品质良好,具有品种的特征,一致性较好。皮较薄,有光泽,绒毛多,果肉较多,纤维细,果心呈黄棕色,无苦味,无外力造成的凹处,无烤焦现象,无响果和苦果,斑痕面积不超过果表面积的10%。
4.2.3二等
本等次产品应具有品种的特征,允许稍有变形,致性较好。斑痕面积不超过果表面积的5%,整批产品中,外力造成有叫处的果实不超过总果数的2%,并且单个果实的凹处不超过两处。允许有烤焦现象,但其面积不超过表面积的10%,果肉烤焦量不超过总质量的10%。响果率不超过2%,苦果率不超过5%。
4.3规格指标
大小规格见表1。
表1罗汉果大小规格
长形果
圆形果
单位为厘来
4.4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见表2。
水浸出物
4.5卫生标
卫生指标见表3。
碑(以As计)
铅(以Pb计)
(以 Cd计)
水胺硫磷(isocarbophos)
多菌灵(carbendazim)
薇戊菊酯(fenvalerate)
溴机菊酯(deltamethrin)
5试验方法
5.1官项目
表2罗汉果理化指标
表3罗汉果卫生指标
5.1.1用目视法对产品的果形、果实状态、致性、包装和标志进行检验。5.1.2用口尝法对滋味进行检验。5.1.3用鼻嗅法对气味及异味进行检验。5.1.4用手持被检果摇动的办法检验响果。5.2大小规格
5.2.1测量工具
精度为0.1cm,可测值大于10cm的卡尺。5.2.2
测量办法
横径:在最大横径处用卡尺直接度量,b)
纵径长:用卡尺两端卡住果柄基部及果底处,直接度量;纵径除以横径得果形指数。
5.3理化和卫生项目
5.3.1实验室样品
NY/T 694---2003
单位为亲克每千克
将检验过感官、大小的样品分成两部分,部分粉碎过孔径0.42mm40目)筛,另部分粉碎过孔径0.84mm(20目)筛。两者都置于于燥器中备用。5.3.2可溶性总糖
按GB6194规定执行。
NY/T6942003
5.3.3水出物
5.3.3.1处理
称取10g样品(过0.42mm筛),精确至0.01g,用200ml100℃的水分四次漫浸提,每次浸提20min,之后用布氏漏斗加一层慢速滤纸抽滤,最后次时,用20mL的热水洗漆漏斗和滤渣。合并各次滤液定容为250mL,取50.0mL于蒸发血中于100℃水浴锅上蒸干后于烘箱内用105℃土1C烘至恒重(最后两次的称量误差不超过1mg)。5.3.3.2计算公式
m××100
式中:
X—水浸出物,%
m水浸出物质量,单位为克α),me
Vi—试样总浸提液体积,单位为毫升(mL);V2—分取的用于蒸干的漫提液体积,单位为毫升(mL);mo—样品干物质质量,单位为克(g)。平行测定结果保留位小数,用算术平均值表示。5.3.3.3允许差
同-样品两次测定值之差,每10g试样不得超过0.02g。5.3.4水分
按GB/T5009.3规定执行。
按GB/T5009.11规定执行。
按GB/T5009.12规定执行。
按GB/T5009.15规定执行。
5.3.8水胺硫磷
按GB/T5009.20规定执行。
5.3.9多葡灵
按GB/T5009.188规定执行。
5.3.10氰戊菊醋、澳氰菊酯
按GB/T5009.110规定执行。
6检验规测
6.1检验项目
6.1.1型式检验
+(1)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进行全面考核,即对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进行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b)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4
c)因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6.1.2交收检验
NY/T 694—2003
每批产品交收前,应进行交收检验。交收检验内容包括感官、标志和包装。检验合格后并附合格证方可交收。
6.2组批
同产地、同品种、同等级、同一批收购的果实组为一个检验批次。6.3抽样
6.3.1以同一批交售、调运、销售的产品中,同品种、同等级的产品为一检验批次进行抽样。6.3.2有运输包装的产品:用随机掷殷法抽出相应的包装件,然后a)无销售包装:在各包装单元上中下三层次的前后左右中方位各取1个~2个果实;b)有销售包装:用随机掷般法确定抽取销售包装在运输包装中的位置和单个果实在销售包装盒中的位置。
6.3.3散果:在每-堆中按上中下三层次的前后左右中各取1个~5个果实。6.3.4抽样数量见表4。
表4罗汉果抽样数量
每批件数(大包装件)
101~500
501~1 000
抽样件数
以5件为基数,每增加100件,增抽2件,增加不足100件,增抽1件。
以13件为基数,每增加100件增抽1件。以18件为基数,每增加200件增抽1件。最终抽出样品个数
按6.3.2或6.3.3的规定抽出果样后,充分混合,以四分法分取出不少于45个果样。6.3.5如果在检验中发现问题,需要扩大检验范围时,经当事各方同意,可以酌情增加抽样件数。6.3.6产地分散个体户交售的产品,在收购时可以按交售量随机抽取样品。6.4判定规则
6.4.1容许度
6.4.1.1大小容许度
每包装单元中果实横径合格率要达到标示值的98%以上;上限果要达到45%以上。6.4.1.2果数容许度
任一包装单元中,实际果数与标示值的误差不超过1%。6.4.1.3等次容许度
按个数计,在任一批产品中,除了破碎果或裂果不得超过1%外,各等果还要符合如下要求:a)
优等:允许不超过5%的果实不符合本等要求,但要符合一等要求;b)一等:允许不超过5%的果实不符合本等要求,但要符合二等要求;c)二等:允许不超过10%的果实不符合本等要求,但要求果实完整、干爽、单果烤焦质量不能超过20%、无霉变。
6.4.2容许度的采用
6.4.2.1大小容许度的采用
只要整批产品的大小容许度在6.4.1.1规定以内,允许任一包装件中果实横径合格率不低于标示值的96%,上限果不低于40%。
6.4.2.2果数容许度的采用
只要整批产品的果数容许度在规定值内,允许任一包装件中实际果数与标示值的误差不超过2%。6.4.2.3等次容许度的采用
只要整批产品的等次容许度在其等次规定的值以内,对于等次容许度为10%者,允许任一包装件5
NY/T 694-2003
不超过等次容许度的1.5倍;等次容许度为5%者,允许任一包装件不超过等次容许度的2倍。6.4.3判定
6.4.3.1凡卫生指标不合格者,判为不合格产品。6.4.3.2整批产品不超过某等次规定的容许度,判为某等次产品。若超过,则按下等次规定的容许度检验,直到判出等次为止。二等果超过容许度范围时,判为等外品。6.4.3.3整批产品不超过某规格的大小容许度,则按表1规定判为某规格产品。若超过,判为大小容许度不合格产品,整批产品判为未分大小产品。6.4.3.4无标志或有标志但缺“等次”内容,判为未分等产品,除“等次”外,标志内容不全的判为不合格产品。
6.4.3.5产品等次用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和卫生指标综合评定,以等次较低者为判定等次,大小规格附于等次之后,如:“优等大果”。6.5复检
如果对检测结果持异议,允许复检次。复检用的样品由有关各方商定。复检结果为最终结果。7包装、标志、贮存和运输
7.1包装
7.1.1材料
包装要采用新的、干爽的、洁净无毒无异味的和表面光洁的材料。运输包装以木箱,销售包装以纸盒为宜。
7.1.2运输包装
制作材料除要满足7.1.1的要求外,还应符合运输及堆垛所需的强度要求。7.1.3销售包装
制作材料除满足7.1.1的要求外,还应满足如下要求:有一个透明视窗,视窗最小面积为可见所装果数的三分之一以上。7.1.4包装要求
按品种、等次、规格分别装箱或盒;a)
b)包装容器要能防潮。
7.2标志、标签
7.2.1储运图示标志按GB/T191规定执行。7.2.2标签按GB7718规定执行。
7.3贮藏
7.3.1贮藏场地要有防潮通风设施,库内相对湿度为50%~70%。库内没有有毒、易生虫、有异味和潮湿的物品。新货人贮前,库房要进行消毒。7.3.2人库要求:包装容器应干燥,容器内产品含水量≤15%7.3.3贮藏期内,每周检查一次害虫情况,必要时,进行灭虫灭菌或将果实复烘,以防止产品发霉。7.4运输
7.4.1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有防雨防潮设备。7.4.2小心装卸,堆垛牢靠,严禁重压。7.4.3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或潮湿的物品混运。A.1
(资料性附录)
罗汉果主栽品种的果形、果面特征长滩果:果长椭圆形或卵状椭圆形,果面绒毛稀,且脉纹9条~11条。拉江果:果梨形,果面绒毛多。3冬瓜果:果长圆柱形,两端平截,果面绒毛一般,具六棱形。A.3
红毛果:果长圆梨形,圆形子房,绒毛较多。A.5
青皮果:果扁圆形且大,烘干后皮稍带青色,绒毛较多。茶山果:果圆形且小,绒毛较多。NY/T694—2003
现行北检院检验检测中心能够参考《NY/T 694-2003 罗汉果》中的检验检测项目,对规范内及相关产品的技术要求及各项指标进行分析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
检测范围包含《NY/T 694-2003 罗汉果》中适用范围中的所有样品。
测试项目
按照标准中给出的实验方法及实验方案、对需要检测的项目进行检验测试,检测项目包含《NY/T 694-2003 罗汉果》中规定的所有项目,以及出厂检验、型式检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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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流程
线上咨询或者拨打咨询电话;
获取样品信息和检测项目;
支付检测费用并签署委托书;
开展实验,获取相关数据资料;
出具检测报告。
北检研究院的服务范围
1、指标检测:按国标、行标及其他规范方法检测
2、仪器共享:按仪器规范或用户提供的规范检测
3、主成分分析:对含量高的组分或你所规定的某种组分进行5~7天检测。
4,样品前处理:对产品进行预处理后,进行样品前处理,包括样品的采集与保存,样品的提取与分离,样品的鉴定以及样品的初步分析,通过逆向剖析确定原料化学名称及含量等共10个步骤;
5、深度分析:根据成分分析对采购的原料标准品做准确的定性定量检测,然后给出参考工艺及原料的推荐。最后对产品的质量控制及生产过程中出现问题及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