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检(北京)检测技术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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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7149.6-1997 化妆品光感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北检院检测中心  |  点击量:14次  |  2024-12-13 17:12:49  

标准中涉及的相关检测项目

《GB 17149.6-1997 化妆品光感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是一项中国国家标准,主要用于指导化妆品引发的光感性皮炎的诊断与处理。对于这项标准,可能涉及以下内容:

相关的检测项目可能包括:
  • 光感性测试:旨在了解光线在皮肤与化妆品相互作用时可能引发的过敏反应。
  • 光毒性测试:用于判断化妆品成分在光照条件下是否具有毒性。
  • 皮肤斑贴试验:用于鉴别特定成分是否引发过敏反应或刺激。
  • 成分分析测试:涉及检测化妆品中特定成分的浓度及相互作用。
检测方法可能包括:
  • 实验室光照模拟:在实验室条件下模拟自然光的光谱范围来评估产品的光感性。
  • 体内测试(如人体试验):与适当的志愿者合作者对皮肤反应进行直接观察和记录。
  • 体外测试:利用组织培养等方法开展不通过人体的化学和生物学评估。
涉及产品可能包括:
  • 防晒产品:如防晒霜、喷雾、乳液等,其中含有防晒活性成分。
  • 美白产品:含有可能在光照下引发皮炎的成分。
  • 抗衰老产品:特别是那些含有光敏性化合物的产品。
  • 护肤品:普通日用的护理产品中可能含有光敏成分。

该标准主要为行业提供指南,如何正确评估和处理化妆品的光感性,以保障消费者的安全。

GB 17149.6-1997 化妆品光感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的基本信息

标准名:化妆品光感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标准号:GB 17149.6-1997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发布日期:1997-01-02

实施日期:1998-01-02

标准状态:现行

GB 17149.6-1997 化妆品光感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的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化妆品光感性皮炎的诊断及处理原则。本标准适用于化妆品引起的光感性皮炎。GB17149.6-1997化妆品光感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17149.6-1997

GB 17149.6-1997 化妆品光感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的部分内容

GB 17149.6—1997

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实施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的诊断标准和治疗原则仅涉及化妆品引起的光感性皮炎。本标准从1998年12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 B是提示的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解放军空军总医院、大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南京医学院第附属医院、北京协和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藜瑞康、刘玮、赵辩、袁兆庄。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负责解释。4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化妆品光感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Diagnostic criteria and principles of managementof photosensitive dermatitis induced by cosmeticsGB17149.6--1997

化妆品光感性皮炎是指使用化妆品后,又经过光照而引起的皮肤炎症性改变,它是化妆品中的光感物质引起的皮肤粘膜的光毒反应或光变应反应。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妆品光感性皮炎的诊断及处理原则。本标准适用于化妆品引起的光感性皮炭。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17149.2—1997化妆品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3诊断原则

有明确的化妆品接触史,又经过光照而在相应部位出现光感性皮炎。必要时可结合光斑贴试验,见附录A,排除非化妆品引起的光感性皮炎。4诊断标准

4.1有明确的化妆品接触史和光照史。4.2皮损主要发生于曾使用化妆品后的光照部位。4.3皮损形态多样,可出现红斑、丘疹、小水疱。自觉症状瘙痒;慢性皮损可呈浸润、增厚、苔癣化等。4.4发生在口唇粘膜时可表现为肿胀、干裂、渗出等,下唇发病多见或较重。4.5病程可迁延,停用化妆品后仍可有皮疹发生,再接触光敏物质后可再发病。4.6化妆品光斑贴试验阳性,见附录A。4.7排除非化妆品引起的光感性皮炎。5处理原则

5.1及时清除皮肤上存留的化妆品。5.2停止使用致病的化妆品,避免光照。5.3根据病情,按光感性皮炎对症治疗。国家技术监督局1997-12-15批准1998-12-01实施

GB 17149.6-1997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皮肤光斑贴试验方法

A1原理:在皮肤斑试基础上再光照,若对斑试试验物有光变应性,则光照后可产生皮肤迟发型光变态反应。

A2方法及反应程度判定

A2.1将可疑光敏物于患者背部同时做三处斑贴试验或使用斑贴试验胶带同时进行几种不同试验物,见GB17149.2--1997附录A。

A2.2光源:般采用高压汞气石英灯或水冷式石英灯,在前臂届侧或腹部测定最小红斑量(MED)。A2.324h后去除三处斑贴试验物,其中一处去除后立即用遮光物覆盖,避免任何光线照射,作为对照;第二处用低于MED的亚红斑量照射(主要是UVB);第三处用经普通窗玻璃滤过的光源照射(主要是UVA,时间为MED的20~30倍)。A2.4于照射后24,48,72h分别观察结果,反应程度评定同GB17149.2。A3结果判定:未经光照处出现阳性反应者可参照GB17149.2进行诊断;仅在亚红斑量照射处出现阳性反应可判定为光毒性反应,仅在窗玻璃滤过的光源照射处出现阳性反应可判定为光变应性反应;若后两者均出现阳性反应则说明既有光毒反应又有光变应性反应。附录B

(提示的附录)

化妆品光感性皮炎的常见致敏物及其斑贴浓度表B1化妆品光感性皮炎的常见致敏物及其斑贴浓度常

苯酮(benzophenones)

对氨基苯甲(p-Aminobenzoic acid)(PABA)二甲苯香(muskxylene)

芬替克洛(fenticlor)

磺胺(sulfanilamide)

甲醛(formaldehyde)

葵子康香(musk ambrette)

留弗奴尔(rivanol)

6-甲基香豆素(6-methylcoumarin)硫氯酚(bithionol)

六氯酚(hexachlorophene)

硫腺(thiourea)

氯己定二醋酸盐(chlorhoxidine diacetate)(醋酸洗比泰)美蓝(blue methylene)

柠檬油(lemon oil)

肉桂醛(cinnamaldehyde)

兰漠沙仑(tribromsalan)

三氨生(triclosan)

三氯卡因(triclocarban)

伞花寿香(moskene)

斑贴浓度,%

GB17149.6—1997

表B1(完)

四氟-N-水杨酰苯胺(tetrachloro Salicylanilide)檀香油(sandalwood oil)

酮鼻香(musk ketone)

盐酸氧丙嗪(chlorpromazine hydrochioride)盐酸普鲁麦嗪(promethazine hydrochloride)盐酸二苯羟胺(diphenhydamine hydrochloride)伊红(eosin)

荧光素(fluorescein)

斑贴浓度,%

现行

北检院检验检测中心能够参考《GB 17149.6-1997 化妆品光感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中的检验检测项目,对规范内及相关产品的技术要求及各项指标进行分析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

检测范围包含《GB 17149.6-1997 化妆品光感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中适用范围中的所有样品。

测试项目

按照标准中给出的实验方法及实验方案、对需要检测的项目进行检验测试,检测项目包含《GB 17149.6-1997 化妆品光感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中规定的所有项目,以及出厂检验、型式检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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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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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检研究院的服务范围

1、指标检测:按国标、行标及其他规范方法检测

2、仪器共享:按仪器规范或用户提供的规范检测

3、主成分分析:对含量高的组分或你所规定的某种组分进行5~7天检测。

4,样品前处理:对产品进行预处理后,进行样品前处理,包括样品的采集与保存,样品的提取与分离,样品的鉴定以及样品的初步分析,通过逆向剖析确定原料化学名称及含量等共10个步骤;

5、深度分析:根据成分分析对采购的原料标准品做准确的定性定量检测,然后给出参考工艺及原料的推荐。最后对产品的质量控制及生产过程中出现问题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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