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检(北京)检测技术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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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J 58-1994 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北检院检测中心  |  点击量:9次  |  2024-12-30 16:36:40  

标准中涉及的相关检测项目

在《CJJ 58-1994 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中,详细规定了城镇供水厂在运行和维护过程中需要进行的多项检测项目,以及相应的检测方法和涉及的产品。以下是一些主要内容:
  1. 检测项目:
    • 水质检测:包括浊度、色度、pH值余氯氨氮、总硬度等。
    • 消毒效果检测:如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等。
    • 设备运行状态检测:泵站、水处理设备、管道等的运行情况。
    • 安全监测:如压力、流量、液位等控制参数。
  2. 检测方法:
    • 化学分析法:如滴定法、分光光度法等用于水质分析。
    • 微生物检测:培养法用于检测水中的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 物理测量:使用压力计、流量计和液位计等仪器进行现场测量。
  3. 涉及产品:
    • 水处理设备:沉淀池、过滤器、消毒设备等。
    • 化学试剂:用于水质分析的试剂,如试液、指示剂等。
    • 检测仪器:如浊度计、pH计、余氯检测仪等。
    • 安全设备:报警系统、应急处理装置等。

以上是《CJJ 58-1994》规程中关于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和涉及产品的概述,具体内容可查阅相关标准中的详细规定。

CJJ 58-1994 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的基本信息

标准名: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标准号:CJJ 58-1994

标准类别:城镇建设行业标准(CJ)

发布日期:1994-07-07

实施日期:1994-12-01

标准状态:现行

CJJ 58-1994 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的简介

为使城镇供水厂建立标准化的运营机制,提高供水管理的技术水平,确保安全、稳定优质、低耗供水,制定本规程。本规程适用于常规水处理的城镇供水厂。CJJ58-1994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58-1994

CJJ 58-1994 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的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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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

及安全技术规程

1994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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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

及安全技术规程

主编单位:北京市自来水公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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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的通知

建标【1994]434号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1]718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市自来水公司主编的《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业经审查,58一94,自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一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CJJ5

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建设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归口管理,其具体解释工作由北京市自来水公司负责。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4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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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监测

000000000000000000006

2.1原水

2.2净化水

.000000

2.3水质监测项目和频率

2.4检验方法

2.5净水原材料检测项目和方法

制水生产工艺标准

业专专电心

一般规定

100000000000

工序质量标准

供水设施运行

取水.

000100000000000600000.

i0.0.i0.0000

原水输水管线···.

投药混凝·

机械搅拌澄清池

滤池(普通快滤池)

清水池

厂级调度.

供水设备运行

5.1水泵

........

5.2电动机

5.3变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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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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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配电装置·

供水设施维护

一般规定·

取水口设施

输水管线

投药设施·

混合絮凝设备

沉淀(澄清)设施

过滤设施

清水池

消毒设施(不包括臭氧消毒设施)6.

6.10排水设施维护

供水设备维护

一般规定.

电动机

变压器

配电装置:

10kV及以下电力架空线路

10kV及以下电力电缆线路

仪器仪表

氯、氨使用安全

电气安全·

附录A

附录B

聚合氯化铝检测方法

滤料分析法

本规程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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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42)

(48))

(54)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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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为使城镇供水厂建立标准化的运营机制,提高供水管理的技术水平,确保安全、稳定、优质、低耗供水,制定本规程。2本规程适用于常规水处理的城镇供水厂。1.0.2

1.0.3城镇供水厂的运行、维护及安全,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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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水质监测

2.1原水

2.1.1城镇供水厂的原水水质必须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水源水水质情况,应进行定期、定点、定项目的监测。当水源水水质发生异常变化时,应根据需要增加监测项目和频次。2.1.2当原水遭受严重污染,经处理后出厂水达不到现行的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1的要求,毒理指标严重超标直接危及人的生命时,供水厂应立即停止供水并同时向上级报告。2.1.3城镇地面水供水厂宜对原水水质的重点检测项目进行超前的自动连续监测。

2.1.4大型的城镇地面水供水厂应从进水口上游至下游适当的范围内划为原水水质监测段,在监测段内应设置有代表性的水质蓝测点。城镇地下水供水厂应在并群中选择有代表性的水源井、补压井(或全部井)作为原水水质监测点。2.2净化水

2.2.1净化工艺中,应在沉淀池(澄清池)出水部位、滤池滤后水部位、送水泵房(出厂干管)等处设置工序质量检测点。2.3水质监测项目和频率

2.3.1水质检测应符合表2.3.1的规定。工程2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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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项目和频率

监测项目

浑浊度、色、PH、氯化物、硬度”、碱度*、监测点

取水口

沉淀水

滤后水

清水库

出厂水

蛋白性氨氮*、氨氨、亚硝酸氮”、硝酸盐氮、耗氮量*

水温、臭和味、浑浊度、氯化物、色、氨氮、亚硝酸氮”、PH、溶解氧、耗氧量*、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藻类总数”、铁*、锰*、碱度”、硬度”、总磷”、总氮”、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

蛋白性氨”、硝酸盐氮

GB5746三十五项(含地下水水源井)浑浊度、余氯

浑浊度、余氯

浑浊度、余氟、肉眼可见物

浑浊度、余氯、肉眼可见物(含地下水)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含地下水)水温、臭和味、色、PH、氯化物、硬度、碱度、亚硝酸氯、耗氧量、铁*、猛“、氨氮(含地下水)

GB5749)

三十五项(含地下水)

监测频率

每月1~4次

每日至少1次

每周1次

每季1次

1~2h1次

1~2h1次

1~2h1次

每小时1~2次

每日1次

每日1~3次

每季1次

注:表中*项目可根据本地区原水水质变化和实际需要,自行确定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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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检验方法

2.4.1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及有关国家标准检验法的规定。2.4.2浑浊度宜用以甲聚合物标准液标定的散射光浊度仪检测。

余氯应用邻联甲苯胺比色法检测。2.4.3

2.5净水原材料检测项目和方法

2.5.1净水原材料应在新进厂和久存后使用前进行检测。2.5.2主要净水原材料的检测项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2.5.2的规定。

净水原材料检测项目和检验方法原材料种类

硫酸铝

无水氯化铁

氯化铁溶济

硫酸亚铁

聚合氯化铝

石英砂

白煤(无烟煤)

检测项目

铝、铁、游离酸、水不溶物、砷、铅、比重;液体硫酸铝应增检pH值

氯化铁、氯化亚铁、游离酸、砷、不溶物、铅

氯化铁、氯化亚铁、游离酸、砷、不溶物、铅、比重、水不溶物

硫酸亚铁、二氧化钛、游离酸、砷、铅、水不溶物

检验方法

《净水剂硫酸铝》

GB3151

《净水剂无水氯化物》

GB4482

《净水剂氯化铁溶液》

GB4483

《水处理剂硫酸亚铁》

GB10531

密度、水不溶物、pH值、氧化铝、碱化度宜符合附录A的规定含泥率、筛分、盐酸可溶率

筛分、盐酸可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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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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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水生产工艺棕准

3.1一般规定

3.1.1制水生产工艺应保证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管网干线水压不应低于0.14MPa。供水厂应制定出厂水水质及水压企业标准。

3.1.2制水生产工艺中所选用的各种净水药剂与水体接触的设施、设备、材料,均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3的规定。

3.1.3对制水生产工艺中的主要工序,必须进行工序参数检测和动态控制。

3.1.3.1净水各工序的水质检测,应符合本规程2的规定。对浊度、余氯等主要水质项目,应配置连续测定仪,进行连续检测记录,并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工序质量控制。3.1.3.2取水水位,供水设施、设备的运行水位和压力,应配置仪表进行测定。出厂水压力应在出厂总管上进行连续检测记录,并根据检测结果对运行水位、压力进行控制。3.1.3.3进厂原水和出厂清水,必须配置计量仪表进行水量检测和记录。新建水厂水量计量仪表的配备率应达到100%,检测率应达到95%,已建水厂宜达到以上标准。根据供水量的变化,对制水生产系统及各工序的生产水量应进行控制。3.1.3.4净水药剂的投加,应配置计量器具进行检测和记录,并合理控制加注率。

3.1.3.5供水的电量消耗应按单组机泵配置电能表进行测定和记录,并控制最大用电量。

3.1.3.6生产中的主要设施、设备的运行状况,应制定、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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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检制度,并对主要技术参数进行控制。3.1.4制水生产工艺必须与供水厂的生产排水(泥)设施相配套,并应满足生产的需要。

3.1.5制水生产工艺必须保证生产运行可靠,必须有适量备用设备。各个工序环节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3.1.6制水生产工艺应符合高效、低耗的要求。3.2工序质量标准

3.2.1投药工序质量标准和工艺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3.2.1.1净水剂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经入厂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3.2.1.2没有自动控制运行的供水厂应以搅拌试验(每天不少于一次)确定合理的加注率。

3.2.1.3混凝剂应经溶解后配制成标准浓度进行计量加注。3.2.1.4应根据混合条件正确设置投加点,投加方式可采用重力投加或压力投加。

3.2.1.5与药液直接接触的设施、设备、装置,均应采用耐酸材料或进行衬涂。

当原水浊度低于3度时,仍宜投加适量的混凝剂或助3.2.1.6

凝剂。

7使用助凝剂时,应根据助凝剂的特性正确选择投加3.2.1.7

2混合工序质量标准和工艺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3.2.2.1混合应快速、均匀。

3.2.2.2泵前投药的,可利用水泵叶轮的转动进行混合,泵后投药的,可选用管道混合、静态混合器、机械搅拌等混合方式。3.2.3絮凝工序质量标准和工艺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3.2.3.1絮凝应达到絮体密实而且大,与水体分离性好,易沉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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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2絮凝池的出口处凭肉眼观察(或取投加混凝剂混合后的水样做烧杯搅拌实验),应有明显的絮凝体出现,并应防止絮体破碎。

3.2.3.3应按设计要求和生产情况控制进出口流速、运行水位、停留时间等工艺参数。

3.2.3.4应定期排除絮凝池内的积泥。3.2.4沉淀(澄清)工序质量标准和工艺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按设计要求和生产情况控制流速、运行水位、停留时间、积泥泥位(泥渣沉降比)等工艺参数。3.2.4.2沉淀池的进水区、沉淀区(包括斜管的布置)、积泥区、出水区应符合设计和运行的要求。3.2.4.3应定期或定时对沉淀(澄清)池进行排泥。3.2.5过滤工序质量标准和工艺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3.2.5.1出厂水浊度必须保证管网水浊度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其浊度不宜超过2度。

3.2.5.2应按设计要求和生产情况控制滤速、运行水位、过滤损失水头、冲洗周期、冲洗强度、冲洗时间等工艺参数。3.2.5.3滤池的滤料、承托层和配水、排水系统应符合设计和运行的要求。

3.2.6消毒工序质量标准和工艺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3.2.6.1经消毒后水中的细菌总数不应超过100个/ml,总大肠菌群不应超过3个/1,并应保持水中有适量的消毒剂剩余量,余氯量应符合出厂水水质要求。

3.2.6.2液氯消毒剂必须经安全可靠的投加装置的计量进行投加,投加装置应能有效地防止倒回水,严禁采用直接干式投加。3.2.6.3应保证氯消毒剂与水体有充分的接触时间。采用游离氯形式消毒的,接触时间应大于30min,采用氯氨形式消毒的,接触时间不宜小于2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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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

北检院检验检测中心能够参考《CJJ 58-1994 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中的检验检测项目,对规范内及相关产品的技术要求及各项指标进行分析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

检测范围包含《CJJ 58-1994 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中适用范围中的所有样品。

测试项目

按照标准中给出的实验方法及实验方案、对需要检测的项目进行检验测试,检测项目包含《CJJ 58-1994 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中规定的所有项目,以及出厂检验、型式检验等。

热门检测项目推荐

检测流程

线上咨询或者拨打咨询电话;

获取样品信息和检测项目;

支付检测费用并签署委托书;

开展实验,获取相关数据资料;

出具检测报告。

北检研究院的服务范围

1、指标检测:按国标、行标及其他规范方法检测

2、仪器共享:按仪器规范或用户提供的规范检测

3、主成分分析:对含量高的组分或你所规定的某种组分进行5~7天检测。

4,样品前处理:对产品进行预处理后,进行样品前处理,包括样品的采集与保存,样品的提取与分离,样品的鉴定以及样品的初步分析,通过逆向剖析确定原料化学名称及含量等共10个步骤;

5、深度分析:根据成分分析对采购的原料标准品做准确的定性定量检测,然后给出参考工艺及原料的推荐。最后对产品的质量控制及生产过程中出现问题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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