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检院检测中心 | 点击量:11次 | 2024-12-05 13:15:18
GB 11626-1989 救助艇绞车
标准中涉及的相关检测项目
在《GB 11626-1989 救助艇绞车》中,主要涉及救助艇绞车的检测项目、检测方法以及相关产品。以下是其大致内容的总结:相关检测项目:
1. **外观检查**:包括绞车的涂层、零部件的完好情况及构件的完整性等。
2. **尺寸测量**:实施对绞车各部分关键尺寸进行测量,以确保符合设计和安全要求。
3. **负载试验**:检测绞车承载能力,通常包括额定负载和过载情况下的性能测试。
4. **制动性能测试**:对绞车的制动装置进行检查,确保其在紧急情况下能有效工作。
5. **电气安全检测**(如适用):尤其是对于电气驱动的绞车,包括绝缘电阻和接地电阻的检测。
检测方法:
1. **目视检测**:使用直接观察和简单工具测量的方法,适用于外观和尺寸的检查。
2. **功能测试**:通过模拟真实操作场景对绞车进行功能性检测,如操作控制的灵敏度和可靠性。
3. **负载加测试**:在实际负载条件下进行,观测绞车的承载与操作性能。
4. **试验仪器及工具的使用**:使用专用仪器对电气指标进行测量,确保参数符合国家标准。
涉及产品:
主要涉及各类型的救助艇绞车,包括但不限于:
- 手动救助艇绞车 - 电动救助艇绞车 - 液压救助艇绞车这些绞车通常应用于船舶的救援系统中,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提供快速有效的救助工作。
请注意,具体的检测项目和方法需根据各厂家产品的具体标准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更新,以确保最大程度的安全和性能保证。GB 11626-1989 救助艇绞车的基本信息
标准名:救助艇绞车
标准号:GB 11626-1989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发布日期:1989-09-21
实施日期:1990-04-01
标准状态:现行
GB 11626-1989 救助艇绞车的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救助艇绞车的产品分类、标记、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手摇式和重力式(机械储能式)救助艇艇架的放艇、收艇及翻艇用的绞车,绞车的原动机可为电动、液压或气动,也适用于救生艇兼救助艇的放艇、收艇和翻艇用的绞车。GB11626-1989救助艇绞车GB11626-1989
GB 11626-1989 救助艇绞车的部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Rescue boat winch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救助艇绞车的产品分类、标记、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GB11626-89
本标准适用于手摇式和重力式(机械储能式救助艇艇架的放艇、收艇及翻艇用的绞车,绞车的原动机可为电动、液压或气动,也适用于救生艇兼救助艇的放艇、收艇及翻艇用的绞车。2引用标准
GB3893
船舶甲板机械名词、术语
GB1102
圆股钢丝绳
GB 4208
外壳防护等级的分类
GB2346
液压气动系统及元件
公称压力系列
GB3766
CB*3341
3术语
液压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甲板机械产品型号编写方法
3.1工作负载Qworkingload
系指在放艇、收艇及艇架翻进或翻出时,卷简上钢丝绳所承受的最大拉力。3.2试验支持负载test holding load系指绞车制动装置能刹住的静负载,其值为1.5倍的工作负载。3.3动力制动负载dynamic braking load系指当救助艇满载人员并以5.1.2要求的速度下降停止时,在绞车卷简上所承受的负载。3.4起升负载Q:hoisting load
系指当救助艇满载人员及属具(或当救生艇兼作救助艇时所限定的人员及属具)起升时,在绞车卷筒简上所承受的负载。
3.5调速器调定负载Q2brake setting load系指当救助艇满载人员及属具下降时,在绞车卷简上所承受的负载。3.6翻艇负载Q3stowing load
系指当救助艇只载二名人员连同艇架翻进时,在绞车卷简上所承受的最大负载。3.7公称规格nominal size
公称规格与工作负载相对应,其值以干牛顿表示。3.8 右式和左式绞车 right-hand and left-hand winches观察者站在绞车的出绳端,面对绞车,其制动器在绞车的左方为左式绞车,制动器在绞车的右方为右式绞车。
国家技术监督局1989-09-21批准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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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04-01实施
4产品分类
GB11626—89
救助艇绞车按安装方法分为如下型式:A型一立机型
安装在艇甲板的机座上
4.2救助艇绞车的基本参数见下表,公称规格
工作负载
试验支持负载
B 型-背机型
安装在吊艇架上
钢丝绳最小破断负载
推荐钢丝绳直径
注:①表中钢丝绳最小破断负载及推荐钢丝绳直径系指绞车用两根钢丝绳起吊数助艇时的单根数据。②表中有*者,钢丝绳的公称抗拉强度为1520N/mm2,其余均为1670N/mm2。4.3产品标记:
4.3.1产品型号编写方法按CB”3341规定。4.3.2产品标记组成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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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标记示例:
救助艇绞车
GB 11626--89
工作负载为25kN,A型左式,电动救助艇绞车。救助艇绞车DA25ZGB11626—89
5技术要求
5.1性能
5.1.1绞车应能将起升负载Q以不小于0.3m/s的艇速吊起。标准号
亿 左式
特征代号{Y
【 右式
公称规格
型式代号
-驱动形式代号
产品名称
5.1.2绞车应能将调速器调定负载Q2在重力下,以不小于由下列公式得出的速度下降。s = 0. 4+ (0. 02 × H)
式中.8救助艇的下降速度,m/s;
H—-从吊艇架顶部到最轻载航海水线的距离,m。5.1.3通过考虑救助艇的设计,乘员的防止过度力的保护装置以及把在急刹车过程中的惯性力考虑进去的降落装置强度后,降落设备应采取其他某些措施,以确保下降速度,不得超过由主管机关所制定出的最大下降速度。
注:艇速可通过单滑车或复滑车达到。5.2材料应力
应保证绞车各零件的强度能承受包括动力制动负载在内的各种负载,其值不得小于2Q。以工作负载计算,零件的应力不得超过材料抗拉强度被4.5除。5.3卷简设计
5.3.1救助艇绞车可设计成双节卷简或分开的两个卷简式,设计两个卷筒时必须保证双索同步升降。5.3.2卷简的长度应能满足全部钢丝绳绕上至多不超过三层。全部钢丝绳必须卷绕均匀,外层钢丝绳不得超过卷簡全长的三分之二,钢丝绳出绳单面夹角对有槽单层卷筒不得大于5°,对其他结构型式不得大于3°
5.3.3卷筒直径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6倍。5.3.4当钢丝绳全部均匀地卷绕于卷筒时,凸缘高度必须高出钢丝绳的最外层1.5倍钢丝绳直径。5.4制动装置设计
5.4.1支持制动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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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准行
GB11626—89
绞车的支持制动装置应能刹住试验支持负载,也能安全地刹住动力制动负载。各种手动制动装置控制必须处于制动状态,除非操作人员在甲板上或艇内操作制动装置时,制动器才能放松。5.4.2调速装置
绞车应设置调速装置以调定绞车的下放速度。5.5手动操纵收艇
5.5.1各式绞车须备有手动收艇设备。此设备可以包括只或二只手柄或手轮,适用于两人操作之用。5.5.2当艇下降时或动力起艇时,手柄或手轮不应旋转。5.5.3连续手动操作时,在400mm半径上的力不得超过160N,翻艇时用力允许大于160N。5.5.4必须有手动松开钢丝绳的措施。5.6钢丝绳
钢丝绳应选用GB1102中镀锌并有纤维芯的钢丝绳,其公称抗拉强度为1520N/mm或1670 N/mm2。
GB1102表13(6×19)只适用于小于或等于直径为11mm钢丝绳的小绞车。尽可能选用GB1102表14(6×37)中的钢丝绳,钢丝绳的最小破断负载不小于6倍工作负载。注:以工要求并不排除其他符合公认标准的钢丝绳。5.7控制与驱动方式
5.7.1控制方式应能在就地手动操纵或应订货方要求也可在艇内手动操纵支持制动装置。5.7.2动力源
绞车的原动机可为电动、液压或气动的。5.7.3操纵设备的标记
各种控制手柄、手轮、按钮或操纵杆应明确地做出永久标记,说明其目的及操作方式,除一目了然者外,手动收艇方向需明确标出。5.7.4自动停车
放艇和动力收艇的各种操纵机构应能回复到“停止”位置。5.8驱动设备
5.8.1电动驱动及控制设备应符合我国钢质海船规范的有关规定,其中甲板固定设备的防护等级应符合GB4208中IP33的规定。
5.8.2液压驱动及控制设备应符合GB3766的规定,系统额定压力应从GB2346中选取,而驱动装置应在比额定压力低10%以下满意地运转,并符合5.1.1中的性能要求。5.8.3气动驱动及控制设备应符合有关现行标准及技术条件的规定,系统额定压力应从GB2346中选取,而驱动装置应在比额定压力低10%以下满意地运转,并符合5.1.1中的性能要求。6试验方法
6.1空载试验
将未绕钢丝绳的绞车试验10min,检查启动、停车及限位保护装置的调定情况。6.2起升试验
将负载起升至15m,等效的负载及速度也是容许的。试验时作以下记录:a。油密封情况;
b.输入功率;
每只卷简上的起升速度;
刹车的正确动作;
手动及动力驱动的联锁情况。
6.3下降试验
GB 11626-89
以Q2负载,高出地面15m,按5.1.2要求作下降试验,等效的负载及速度也是容许的。下降时最少制动二次。试验时作以下记录:
a.下降速度;
b.制动情况;
c.手动驱动与重力下降之间的联锁情况。6.4支持制动装置试验
以试验支持负载检查支持制动装置在最外层钢丝绳加载到1.5Q时,卷筒不应转动,尚需试验卷筒放松、慢速转过一圈后,负载仍能被制动装置刹住。6.5船上试验
绞车以起升负载Q进行起升试验,以调速器调定负载Q2进行下降试验。检验规则
每台绞车在出厂前应按下列项目进行出厂检验:7.1
按6.1条进行空载检验;
按6.2条进行起升检验;
按6.3条进行下降检验。
绞车在下列情况之一时,需进行型式检验:7.2
新产品试制;
每隔三年检验。
7.3型式检验项目:
外观检查;
按6.1条进行空载检验;
按6.2条进行起升检验;
按6.3条进行下降检验;
按6.4条进行支持制动装置检验。在试验中油温不超过60℃,轴承温度不超过75℃,全部试验完毕后,将绞车拆检。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标志
每台绞车均应有耐久而不易腐蚀、不易脱落的铭牌,铭牌应满晰地标出下列内容:绞车名称;
制造厂名称;
产品标记;
制造日期;
出厂编号;
工作负载;
起升速度;
下降速度;
卷简容绳量:
整机重量;
船检标记。
8.2包装
绞车应妥善包装。包装箱内应附有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ZC船用产品证书、备件清单、装箱单等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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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8.3运输
GB11626-89
绞车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碰撞,绞车不可倒置运输。8.4贮存
绞车在贮存期间应贮存在干燥场所;a.
贮存期超过一年,应对绞车重新进行油封。b.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全国船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甲板机械分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第七研究院第七〇四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汪盛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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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北检院检验检测中心能够参考《GB 11626-1989 救助艇绞车》中的检验检测项目,对规范内及相关产品的技术要求及各项指标进行分析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
检测范围包含《GB 11626-1989 救助艇绞车》中适用范围中的所有样品。
测试项目
按照标准中给出的实验方法及实验方案、对需要检测的项目进行检验测试,检测项目包含《GB 11626-1989 救助艇绞车》中规定的所有项目,以及出厂检验、型式检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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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流程
线上咨询或者拨打咨询电话;
获取样品信息和检测项目;
支付检测费用并签署委托书;
开展实验,获取相关数据资料;
出具检测报告。
北检研究院的服务范围
1、指标检测:按国标、行标及其他规范方法检测
2、仪器共享:按仪器规范或用户提供的规范检测
3、主成分分析:对含量高的组分或你所规定的某种组分进行5~7天检测。
4,样品前处理:对产品进行预处理后,进行样品前处理,包括样品的采集与保存,样品的提取与分离,样品的鉴定以及样品的初步分析,通过逆向剖析确定原料化学名称及含量等共10个步骤;
5、深度分析:根据成分分析对采购的原料标准品做准确的定性定量检测,然后给出参考工艺及原料的推荐。最后对产品的质量控制及生产过程中出现问题及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