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检(北京)检测技术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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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8100-2000 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北检院检测中心  |  点击量:10次  |  2024-12-13 19:35:14  

标准中涉及的相关检测项目

标准《GB 18100-2000 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主要涉及到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范。在这份标准中,内容包括以下几个关键部分:

1. 检测项目:
  • 前位灯、制动灯、后位灯、方向指示灯等的安装位置和数量的合理性检查。
  • 灯光亮度和灯光颜色的符合性检测。
  • 灯光的传播角度和可视距离检测。
  • 各个信号装置的触发和响应时间的测量。
2. 检测方法:
  • 视觉外观检查法:通过目测福检查安装位置、数量、颜色等内容。
  • 光度计测量法:使用光度计测量光源的亮度和光输出,以确保符合标准亮度要求。
  • 颜色检测仪器:使用相应的仪器测量灯光的颜色,确保符合规定的颜色标准。
  • 场地测试:在特定场地条件下测试信号灯的识别距离和可视性。
3. 涉及产品:
  • 两轮摩托车
  • 轻便摩托车

这些检测项目和方法确保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照明和信号装置在夜间和恶劣天气条件下的可见性和操作性,以保障行车安全。

GB 18100-2000 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的基本信息

标准名: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标准号:GB 18100-2000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发布日期:2000-05-01

实施日期:2000-01-01

标准状态:现行

GB 18100-2000 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的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安装的一般技术要求、特殊规定、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等。本标准适用于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L1、L3类)。GB18100-2000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GB18100-2000

GB 18100-2000 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的部分内容

GB18100—-2000

本标准是对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照明及光借号装置安装的技术规定。本标准非等效采用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1995年6月生效的两个法规ECER53《关于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安装方面摩托车型式认证的级一规定》(E/ECE/324,E/ECE/Trans/505,July19,1995,Rev.1/Add.52/Amend.2)和R74《关于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安装方面轻便摩托车型式认证的统规定》E/ECE/324,E/ECE/Trans/505,July19,1995.Rev.1/Add.73/Amend.2)标准的大部分技术内容与ECER53和ECER74要求致或偏高。考虑到目前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照明及光信号装置安装方面的发展趋势,在一些灯具的安装数量上借鉴了两法规1998年修订版的部分内容。本标准与GB7258一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内容保持一致自本标准实施后的24个月起,对已定型的生产车开始实施。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是标准的附录。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秀香。

1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

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Provisions for installation of two wheel motorcycleand moped lighting and light-signalling devicesGB18100-2000

本标准规定了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安装的一般技术要求、特殊规定、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L1、L3类)。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4785--1998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GB11564-1998机动车回复反射器GB17509-1998汽车和挂车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GB17510—1998

摩托车光信号装置配光性能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车辆认证

就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数量和方式对某一车型进行认证。3.2车辆型式

在下述基本方面相同的车辆,即认为是同一车辆型式:3.2.1车辆的尺寸和外形;

3.2.2各种装置的安装数量和位置;3.2.3下述情况应同样认为是同一车辆型式:3.2.3.1尽管车辆不同于3.2.1和3.2.2,但所提到的车型规定使用的灯具的数量、位置和几何可见度没有变化。

3.2.3.2如果车辆所安装的灯具已经过认证或经主管部门认可允许使用。3.3横截面

与车辆纵向中心平面正交的铅垂平面。3.4空载车辆

无驾驶员、乘员和载荷,但带有充足的燃料和随车工具的车辆。3.5灯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05-01批准2001-01-01实施

GB 18100 - 2000

设计用于照明道路或发出光信号的装置。后牌照灯和反射器也属于灯具3.5.1等效灯

具有相同功能,并已按同一标准认证或符合相同要求的灯具。在满足本标准要求的条件下,等效灯可以具有与车辆认证批准时所安装灯具不同的特性。3.5.2独立灯

具有独立的发光面,独立的光源和灯体的灯具。3.5.3组合灯

具有分开的发光面,分开的光源和共同灯体的装置。3.5.4复合灯

具有分开的发光面,共同的光源和灯体的装置。3.5.5混合灯

具有分开的光源(或在不同情况下工作的单一光源),但是具有共同发光面和共同灯体的装置。3.5.6远光灯

照明车辆前方远距离道路的灯具。3.5.7近光灯

照明车辆前方道路,对来车驾驶员和其他使用道路者不造成眩自或不舒适感的灯具。3.5.8转向信号灯

用于向其他使用道路者表明车辆将向右或向左转向的灯具。3.5.9制动灯

向车辆后方的其他使用道路者表明车辆正在制动的灯具。3.5.10后牌照灯

用于照明后牌照板空间的装置,该装置可由几个光学元件组成。3.5.11前位灯

从车辆前方观察,表明车辆存在的灯具。3.5.12后位灯

从车辆后方观察,表明车辆存在的灯具。3.5.13回复反射器

通过外来光源照射后的反射光,向位于光源附近的观察者表明车辆存在的装置。3.5.14危险警告信号

同时打开车上所有的转向信号灯,向其他使用道路者表明车辆暂时具有某种特殊危险。3.5.15前雾灯

用于改善在雾、雪、雨或尘埃情况下道路照明的灯具。3.5.16后雾灯

在大雾情况下,从车辆后方观察,使车辆更为易见的灯具。3.6透光面(见附录A(标准的附录)指透明材料的部分或全部外表面。3.7发光面(见附录A)

3.7.1照明装置的发光面(3.5.6,3.5.7和3.5.15)反射镜整个口径在一横截面上的垂直投影。若灯具配光镜只占据反射镜口径的一部分,则只考虑该部分的投影。对于近光灯,发光面以明暗截止线在配光镜上视在投影为界。若反射镜和配光镜可以调节,则处在平均调节位置上。

3.7.2除回复反射器外的信号装置的发光面(3.5.8至3.5.12,3.5.14和3.5.16).信号装置在垂直于基准轴线,且与透明的外表面相切的平面上的垂直投影。该投影的周边由位于投影平面上的诸屏蔽面边缘确定,在基准轴线方向上,每一屏蔽面仅让发光强度的98%通过。为了确定发368

GB 18100--2000

光面的上、下以及横向各边缘,屏蔽面边缘必须是水平的或垂直的。3.7.3回复反射器的发光面(3.5.13)回复反射器上由-组平面所围成的面,在垂直于其基准轴线平面上的投影。该组平面平行于回复反射器的基准轴线,且通过它的光学组件的最外边缘。为了确定回复反射器的上、下和横向各边缘,只考虑水平面和垂直面。

3.8视表面(见附录A)

某特定观察方向上,发光面或透光面在垂直于观察方向平面上的垂直投影。3.9基准轴线

由制造厂规定的灯具的特性轴线,在配光测量和灯具安装时,作为角视场的基谁方向(H一0°V0°)。

3.10基准中心

基准轴线与透光面的交点,由制造厂规定。3.11几何可见度角

灯具视表面可见的最小立体角。该立体角由球的一部分确定,球心位于灯具的基准中心,赤道与地面平行。以基准轴线为基准,水平方向角β表示经度,垂直方向角α表示纬度。当从远处观察时,在儿何可见度范围内不应有阻碍视表面所发光线传播的障碍物(不考虑灯具认证时的障碍物)。3.12外缘端面

车辆两侧的外缘端面是指平行于车辆纵向中心平面,且与车辆横向外缘相切的平面,下列突出物除外:后视镜、转向信号灯。

3.13车宽

上述3.12中定义的两个垂直平面间的距离。3.14单灯

由两个或多个灯组成的组合件。这些灯均应具有相同的功能和光色,在基推轴方向上发光面的投影不小于发光面所围城的最小外切矩形面积的60%,则组合件作为单灯进行认证。此定义不适用手远光灯,近光灯和前雾灯。3.15同一方向两灯间距

依据3.7发光面的定义,在垂直于基准轴线平面上,两发光面外缘垂直投影之间的距离。3.16工作指示器

用于指示某一装置已被接通,并表明其工作正常的指示器。3.17接通指示器

用于指示某一一装置已被接通,但并不表明其工作是否正常的指示器。4一般技术要求

4.1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应保证在正常使用状态下,即使受到振动,仍能满足本标准的要求,特别是不能失调。

4.2照明装置的安装,必须保证便于将其调整至正确方向。4.3包括安装在车侧的所有光信号装置,安装时其基准轴线必须平行于车辆在道路上的停放面。此外,对于侧回复反射器,其基准轴线必须垂直于车辆纵向中心平面,所有其它光信号装置的基准轴线,则应与之平行,每个方向上的允差为土3°。如果制造厂另有特殊规定,则按制造厂规定执行。4.4如无特殊说明,在检验灯具的安装高度和方向时,车辆应为空载并置于水平地面上,其纵向中心平面应铅垂,并且转向把置于朝前的直行位置,轮胎充气压力按车辆制造厂规定。4.5如无特殊说明,成对配置的灯具应具有相同的功能,且必须满足:4.5.1相对于纵向中心平面,对称地安装;4.5.2相对于纵向中心平面,几何形状相互对称;369

4.5.3满足相同的色度要求;

4.5.4满足相同的配光性能。

GB18100-

4.6如无特别说明,只要每个灯满足各自的要求,则具有不同功能的灯具彼此可以组合、复合或混合。4.7离地最大和最小高度应分别从基准轴方向上视表面的最高和最低点开始测量。对于近光灯,离地最小高度应从光学系统(如反射镜,配光镜,投影透镜)有效出口的最低点开始测量,而与其利用情况无关。

4.8如无特殊说明,只有转向信号灯和危险警告信号是闪烁的。4.9从车前应观察不到红光,从车后应观察不到白光,可按下述方法检验见附录B(标准的附录)):4.9.1前视红光的不可见度:当观察者在车前25m处横截面的1区内移动观察时不应直接看到红光。

后视白光的不可见度:当观察者在车后25m处横截面的Ⅱ区内移动观察时不应直接看到白4.9.3在上述两个横截面内,观察者进行目视探测的1区和1区范围如下:4.9.3.1在高度方向:由两个离地高度各为1m和2.2m的水平面限定,4.9.3.2在横向:在车前和车后,分别由两个铅垂平面限定,这两个铅垂平面与车辆纵向中心平面成向外15°角,这些平面要包含与车辆纵向中心平面平行的铅垂面与界定车辆总长的铅垂面的交线和界定车辆总宽的横向铅垂面的交线。4.10电路连接应保证:

前位灯、后位灯和后牌照灯只能同时打开或关闭。4.11如无特殊说明,电路连接应保证,只有当上述4.10中的诸灯打开时,远光灯、近光灯或前雾灯才能打开。然而,当远光灯和近光灯发出警告信号时,即间歇地打开远光灯或近光灯,或间歇地交替打开远光灯和近光灯,则这些要求不适用。4.12指示器

4.12.1当驾驶员处于正常驾驶位置时,应能容易地观察到每种指示器。4.12.2本标准中的“接通”指示器可以用“工作”指示器替代。4.13灯具发射的光色要求见表1,其色度特性按GB4785规定。提交认证的车辆必须装备符合表1规定的照明和信号装置。4. 14

表1灯具安装要求

灯具名称

前照灯(远、近光)

前位灯

后位灯

转向信号灯

制动灯

后牌照灯

非三角形后回复反射器

非三角形侧回复反射器

车辆危险警告信号灯

前雾灯

后雾灯

非三角形前回复反射器

脚踏板回复反射器

琥珀色

琥珀色

琥珀色

白色或黄色

琥珀色

摩托车

强制安装

强制安装

强制安装

强制安装

强制安装

强制安装

强制安装

强制安装

安装要求

轻便率托车

强制安装

强制安装

强制安装

强制安装

强制安装

强制安装

强制安装

强制安装

GB 18100—2000

4.154.14所提到的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应符合第5章的规定。4.164.14未提到的照明和信号装置不允许使用。5特殊规定

5.1远光灯

5.1.1数量:1只或2只。

5.1.2布局:无特殊要求。

5.1.3位置

5.1.3.1在横向:单只远光灯应位于近光灯的上面或下面,其几何中心应位于车辆的纵向中心平面上。对于远光同近光混合的灯具的安装也应保证其几何中心位于车辆的纵向中心平面上。5.1.3.2在纵向:位于车前,发射光不应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后视镜或车辆其它反射面引起驾驶员的不舒适感。

5.1.3.3在任何情况下,单只远光灯发光面的边缘距单只近光灯发光面的边缘应不大于200mm,离地高度为500mm~1300mm。

5.1.4几何可见度

发光面的可见度,包括从观察方向看来似乎不发光区域的可见度,必须保证在这样一个扩散空间内,该空间由发光面周长上的众母线确定,与基准轴线间的夹角不得小于5°。5.1.5方向

朝前。灯具可以随着转向把转动。5.1.6远光灯不能和任何其它灯具复合。5.1.7电路连接:远光灯打开时,允许近光灯也开着。5.1.8接通指示器:必须配备非闪烁的蓝色信号灯。5.1.9摩托车远光灯同时接通时,最大发光强度应不超过225000cd。5.2近光灯

5.2.1数量:1只或2只。

5.2.2布局:无特殊要求。

5.2.3位置

5.2.3.1在横向:成对配置的灯具的视表面距离应不大于200mm。5.2.3.2在高度方向:离地高度不小于500mm,不大于1200mm。5.2.3.3在纵向:位于车前。发射光不应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后视镜或车辆其它反射面引起驾驶员的不舒适感。

5.2.4几何可见度

由第3.11条定义的α和β角确定;α:向上15°,向下10°;

β:对于单只灯,向左、向右均为45°。对于成对配的灯具,向外45°向内10°。前照灯邻近其它部件的存在,不应由于二次效应引起其他使用道路者的不舒适感。5.2.5方向:朝前。灯具可以随转向把转动。5.2.6对于摩托车,近光灯还应满足下列要求:a)车辆处于制造厂规定的最大有效载荷再加一名驾驶员(75kg士1kg)的装载条件下,近光光束垂直向倾斜度,应在一0.5%~一2.5%之间,车辆载荷分布根据制造厂规定。b)对于车辆整备质量加驾驶员”的装载条件下,近光的初始垂直向倾斜度应位于一1%~~1.5%之间,该初始值应标在每辆车的使用说明书上。371

GB18100—2000

c)如有必要,车辆应装备不使用工具或用车辆附属工具或一般常用工具即能进行近光光束调整的装置,以便按a)载荷状况随时进行调整。5.2.7电路连接:变换近光时,必须同时关闭所有的远光灯。5.2.8指示器:选装。如果安装,应为非闪烁的绿色信号灯。5.2.9近光灯不能与任何其它灯具复合。5.2.10其它要求:无。

5.3转向信号灯

5.3.1数量

根据布局而定(见图1)。

5.3.2布局

摩托车:

摩托车布局A

摩托车布局 B

轻便摩托车布

布局A:两个侧转向信号灯(GB17509标准中规定的3类或GB17510标准中规定的31类)。372

GB18100-2000

布局B:两个前转向信号灯(GB17509标准中规定的1类或GB17510标准中规定的11类)。两个后转向信号灯(GB17509标准中规定的2类或GB17510标准中规定的12类)。轻便摩托车:

两个前转向信号灯(GB17510标准中规定的11类)。两个后转向信号灯(GB17510标准中规定的12类)。5.3.3位置

5.3.3.1在横向

摩托车布局A,两发光面内边缘相距不得小于560mm。摩托车布局B及轻便摩托车,前转向信号灯应满足下列要求:a)两转向信号灯发光面之间的最小距离为240mm。b)转向信号灯应位于与前照灯发光面外边缘相切的纵向铅垂面的外侧。c)转向信号灯与最邻近的近光灯发光面间的距离应符合表2规定。表2转向信号灯与最邻近近光灯发光面间的距离转向信号灯小发光强度,cd

对于后转向信号灯,两发光面内边缘之间的间距至少为180mm。5.3.3.2在高度方向:离地高度应不小于350mm,不大于1200mm。5.3.3.3在纵向:

摩托车布局A:无特殊要求。

最小间距,mm

摩托车布局B及轻便摩托车:后转向信号灯基准中心与车辆纵向后边界横截面的距离应不超过300 mm.

5.3.4几何可见度

水平方向角:见图1。

垂直方向角:自水平面向上15°,向下15°如果灯具高度低于750mm,水平面以下的垂直角可以降低到5

5.3.5方向

摩托车:根据安装布局而定。前(布局B)和侧(布局A)转向信号灯可以随转向把移动。轻便摩托车:前转向信号灯可以随转向把移动。5.3.6转向信号灯可以同一个或多个灯具组合。5.3.7转向信号灯不能同任何灯具复合。5.3.8转向信号灯不能同任何灯具混合。5.3.9电路连接:转向信号灯应单独打开,在车辆同一侧的所有转向信号灯要由同一操纵件控制同时打开和关闭。

5.3.10工作指示器

摩托车按布局B安装的转向信号灯应强制使用。它可以是光学的,或音响的,或两者兼有。若是光学的,必须是闪烁的绿色信号灯,在正常行驶状态下可见。如果出现任何转向信号灯工作不正常,则指示器或熄灭或不再闪烁或以另一种明显不同的频率闪烁。5.3.11其它要求

除了发动机和灯具装置正常工作所必须的负载以外,进行如下测量时电气系统不得接入其它负载。373

GB 18100 - 2000

5.3.11.1如果车辆转向信号灯使用直流电源:5.3.11.1.1闪烁频率应为90±30次/分。5.3.11.1.2车辆同一侧的转向信号灯可以同步或交替闪烁。5.3.11.1.3光信号控制开关开启后1s内,转向信号灯应点亮,开关关闭后的1.5s内,转向信号灯应熄灭。

5.3.11.2如果车辆转向信号灯使用交流电源,发动机转速介于与车辆最高车速相对应转速的50%~100%之间时:

5.3.11.2.1闪烁频率应为90士30次/min。5.3.11.2.2车辆同侧转向信号灯可以同步或交替闪烁。5.3.11.2.3光信号控制开关开启后1s内,转向信号灯应点亮,开关关闭后的1.5s内,转向信号灯应熄灭。

5.3.11.3如果车辆转向信号灯使用交流电源,发动机的转速介于在制造厂规定的急速和车辆最高车速所对应发动机转速的50%之间时:5.3.11.3.1闪烁频率应为90±39次/min。5.3.11.3.2车辆同一侧转向信号灯可以同步或交替闪烁。5.3.11.3.3光信号控制开关开启后1s内,转向信号灯应点亮,开关关闭后1.5s内,转向信号灯应熄灭。

5.3.11.3.4如果只转向信号灯不是因短路而失效,同一方向的其它转向信号灯必须继续闪烁或保持点亮,这时其闪烁频率可与上述规定有所不同。5.4制动灯

5.4.1数量:1只或2只。

5.4.2布局:无特殊要求。

5.4.3位置

5.4.3.1在高度方向:离地高度不小于250mm,不大于1500mm。5.4.3.2在纵向:位于车后。

5.4.4儿何可见度:

水平方向角:对于单只灯向左、右各45°;对于成对配置的灯具,向外45°,向内10°。垂直方向角:自水平面向上15°向下15°。如果灯具高度低于750mm,水平面以下的垂直角可以降到5

5.4.5方向朝后。

5.4.6制动灯不能和任何其它灯具复合。5.4.7电路连接:应保证在任何行车制动状态时点亮。5.4.8接通指示器:禁止使用。

5.4.9其它要求:无。

5.5后牌照灯

5.5.1数量:1个。根据牌照板的照明位置可由几个光学元件组成。5.5.2布局:根据牌照板的照明位置而定。5.5.3位置

5.5.3.1在横向:根据牌照板的照明位置而定。5.5.3.2在高度方向:根据牌照板的照明位置而定。5.5.3.3在纵向:根据牌照板的照明位置而定。5.5.4几何可见度:根据牌照板的照明位置而定。37.4

GB 18100—2000

5.5.5方向:根据牌照板的照明位置而定。5.5.6后牌照灯可以和一个或多个后部灯具组合。5.5.7后牌照灯可以和后位灯复合。5.5.8后牌照灯不能和任何其它灯具混合。5.5.9电路连接:无特殊要求

5.5.10指示器:选装。如果安装,其功能应由位置灯规定的指示器完成。5.5.11其它要求:无。

5.6前位灯

5.6.1数量:1只或2只。

5.6.2布局:无特殊要求。

5.6.3位置

5.6.3.1在高度方向:离地高度不小于350mm,不大于1200mm。5.6.3.2在纵向:位于车前。

5.6.4几何可见度:

水平方向角:对于单只灯,向左、右各80°;对于成对配置的灯具,应为向外80°,向内45°。垂直方向角:自水平面向上15°向下15。如果灯具高度小于750mm,水平面以下的垂直角可以降低到5°。

5.6.5方向

朝前。灯具可以随转向把转动。5.6.6接通指示器

摩托车上必须安装,为非闪烁的绿色信号灯。如果仪表灯能与位置灯同时打开或关闭,则这个指示器可以不要求安装。轻便靡托车可以选装非闪烁的绿色接通指示器,或用仪表灯代替。5.6.7其它要求:无。

5.7后位灯

5.7. 1 数量:1 只。

5.7.2布局:无特殊要求。

5.7.3位置:

5.7.3.1在横向:基准中心应位于车辆纵向中心平面上。5.7.3.2在高度方向:摩托车后位灯离地高度不小于350mm,不大于1200mm;轻便靡托车后位灯离地高度不小于250mm,不大于1200mm。5.7.3.3在纵向:位于车后部。

5.7.4几何可见度:

水平方向角:向左、右各80°

垂直方向角:自水平面向上15°向下15°。如果灯具高度小于750mm,水平面以下的垂直角可以降低到5°。

5.7.5方向:朝后。

5.7.6后位灯可以和任何其它后部灯具组合。5.7.7后位灯可以和后牌照灯复合。5.7.8后位灯可以同制动灯或非三角形后回复反射器混合,或者同制动灯和非三角形后回复反射器混合,或同后雾灯混合。

5.7.9电路连接:无特殊要求。

5.7.10接通指示器:选装。如果安装,其功能应由前位灯规定的指示器完成。375

5.7.11其它要求:无。

5.8非三角形后回复反射器

GB18100-2000

5.8.1数量:1只。其性能应符合GB11564中的IA级的要求。5.8.2布局:无特殊要求。

5.8.3位置

5.8.3.1在横向:基准中心应位于车辆纵向中心平面上。5.8.3.2在高度方向:摩托车反射器离地高度应不小于350mm,不大于900mm。轻便摩托车反射器离地高度应不小于250mm,不大于900mm。5.8.3.3在纵向:位于车后。

5.8.4几何可见度:

水平方向角:向左、右各30°

垂直方向角:自水平面向上15,向下15°。如果灯具高度小于750mm,水平面以下的垂直角可以降低到5%。

5.8.5方向:朝后。

5.8.6回复反射器可以同其它灯具组合。5.8.7其它要求:回复反射器可以和位于车后的其它红色灯具共有部分发光面。5.9车辆危险警告信号

5.9.1车辆危险警告信号由符合5.3的各转向信号灯同时工作发出。5.9.2电路连接:应由单独的操纵件控制使得所有转向信号灯同时工作。5.9.3接通指示器:必须安装。应为闪烁的红色信号灯,或在指示器分开的情况下,使5.3.10规定的指示器同时工作。

5.9.4其它要求

闪烁频率为90±30次/min。

光信号控制开关开启后1s内,各转向信号灯应点亮,开关关闭后1.5s内,各转向信号灯应熄灭。当点火开关处于使发动机关闭的状态,应保证危险警告信号装置能够开启。5.10前雾灯

5.10.1数量:1只。

5.10.2布局:无特殊要求。

5.10.3位置

5.10.3.1在横向:基准中心位于车辆纵向中心平面上,或最靠近纵向中心平面的发光面边缘距纵向中心平面的距离不大于250 mm

5.10.3.2在高度方向:离地高度不小于250mm,整个发光面必须在近光灯发光面最高点以下。5.10.3.3在纵向:位于车前。该灯的发射光不应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后视镜或车辆其它反射面引起驾驶员的不舒适感。

5.10.4几何可见度

按3.11定义的α和β角确定:

α:向上、向下均为5°;

β:除了偏离发光中心时向内10°外,向左、向右均为45°。5.10.5方向:朝前。灯具可以随转向把转动。5.10.6前雾灯可以同前部其它灯具组合。5.10.7前雾灯不能同前部其它灯具复合。5.10.8前雾灯可以同远光灯和前位灯混合。5.10.9电路连接:应能独立于远光灯和近光灯而打开和关闭。376

GB 18100 ---2000

5.10.10接通指示器:选装。如果安装,应为非闪烁的绿色信号灯。5.10.11其它要求:无。

5.11后雾灯

5.11.1数量:1只。

5.11.2布局:无特殊要求。

5.11.3位置

5.11.3.1在横向:无特殊要求。5.11.3.2在高度方向:离地高度不小于350mm,不大于900mm。5.11.3.3在纵向:位于车后部。5.11.3.4后雾灯发光面和制动灯发光面之间距离应不小于100mm。5.11.4几何可见度:

按3.10定义的α和β角确定。

α:向上、向下均为5°;

β:向左、向右均为25°。

5.11.5方向:朝后。

5.11.6后雾灯可以同后部其它灯具组合。5.11.7后雾灯不可以同其它灯具复合。5.11.8后雾灯可以同后位灯混合。5.11.9电路连接:

只有当如下一个或多个远光灯、近光灯、前雾灯打开以后后雾灯才能点亮。如果装有前雾灯,它应能独立于前雾灯而关闭。

5.11.10接通指示器:必须安装。应为非闪烁琥珀色信号灯。5.11.11其它要求:无。

5.12非三角形侧回复反射器

5.12.1每侧数量:—个或两个,性能应符合GB11564中的IA级。5.12.2布局:无特殊要求。

5.12.3位置

5.12.3.1在横向:无特殊要求。5.12.3.2在高度方向:摩托车侧反射器离地高度不小于350mm,不大于900mm。轻便摩托车侧反射器离地高度不小于300mm,不大于900mm。5.12.3.3在纵向:在正常条件下,其安装位置应保证不被驾驶员或乘客的衣服挡住。5.12.4几何可见度:

水平方向角β:向前、后各30。垂直方向角α:自水平面向上15向下15。如果反射器高度低于750mm,水平面以下垂直角可以降到5°。

5.12.5方向:回复反射器的基准轴线必须垂直于车辆纵向中心平面并且期向外侧。5.12.6回复反射器可以和其它信号装置组合。5.13非三角形前回复反射器

5.13.1数量:1只,性能应符合GB11564中的IA级。5.13.2布局:无特殊要求。

5.13.3位置

5.13.3.1在横向:基准中心应位于车辆纵向中心平面上。5.13.3.2在高度方向:离地高度不小于400mm,不大于1200mm。377

现行

北检院检验检测中心能够参考《GB 18100-2000 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中的检验检测项目,对规范内及相关产品的技术要求及各项指标进行分析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

检测范围包含《GB 18100-2000 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中适用范围中的所有样品。

测试项目

按照标准中给出的实验方法及实验方案、对需要检测的项目进行检验测试,检测项目包含《GB 18100-2000 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中规定的所有项目,以及出厂检验、型式检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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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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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仪器共享:按仪器规范或用户提供的规范检测

3、主成分分析:对含量高的组分或你所规定的某种组分进行5~7天检测。

4,样品前处理:对产品进行预处理后,进行样品前处理,包括样品的采集与保存,样品的提取与分离,样品的鉴定以及样品的初步分析,通过逆向剖析确定原料化学名称及含量等共10个步骤;

5、深度分析:根据成分分析对采购的原料标准品做准确的定性定量检测,然后给出参考工艺及原料的推荐。最后对产品的质量控制及生产过程中出现问题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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