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检(北京)检测技术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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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 1972-1994 LR03、LR1 型碱性锌-锰干电池

北检院检测中心  |  点击量:17次  |  2024-12-21 16:59:12  

标准中涉及的相关检测项目

根据《QB 1972-1994 LR03、LR1型碱性锌-锰干电池》的要求,涉及的检测项目、检测方法,以及相关产品内容如下:

一、检测项目包括:

  • 尺寸与外观检查:主要检测电池的尺寸、标志是否符合要求。
  • 电性能测试:包括开路电压、短路电流和负载电压等的检测。
  • 容量测试:在规定条件下检测电池容量是否达到标准。
  • 漏液测试:评估电池是否存在泄漏和腐蚀情况。
  • 高低温性能测试:检测电池在高温和低温环境下的性能稳定性。
  • 储存性能:评估电池经过一定时间储存后的电性能和外观是否合格。
  • 放电测试:模拟不同负载条件下的放电情况,评估电池输出性能。

二、检测方法包括:

  • 外观检查:通过目视和相关量具(如卡尺)测量电池尺寸及外形是否合格。
  • 电气测试:使用电压表、万用表等设备检测开路电压、短路电流和负载电压。
  • 放电测试:在标准规定的电阻负载和时间条件下进行放电,评估电池的放电曲线和容量。
  • 漏液测试:通过观察一定时间后的电池外观和接触液漏痕迹评估漏液风险。
  • 温度测试:将电池置于高温箱和低温箱中,模拟温度变化对产品性能的影响。
  • 储存性能评估:按规定储存条件放置电池一定时间后,再进行电性能测试。

三、涉及的产品包括:

  • LR03型碱性锌-锰干电池(俗称“7号”电池)。
  • LR1型碱性锌-锰干电池(俗称“N型”电池)。

以上内容涵盖了《QB 1972-1994》标准中针对LR03、LR1型碱性锌-锰电池的相关检测要求、测试方法及产品范围的概要描述。

QB 1972-1994 LR03、LR1 型碱性锌-锰干电池的基本信息

标准名:LR03、LR1 型碱性锌-锰干电池

标准号:QB 1972-1994

标准类别:轻工行业标准(QB)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1995-03-01

标准状态:现行

QB 1972-1994 LR03、LR1 型碱性锌-锰干电池的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LR03、LR1型碱性锌锰十电池(以下简称电池)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用印有标志的金属壳、纸壳或仿金润薄膜包装的标称电压为1.5V的LR03和LRI电池。QB1972-1994LR03、LR1型碱性锌-锰干电池QB1972-1994

QB 1972-1994 LR03、LR1 型碱性锌-锰干电池的部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LRO3、LR1型碱性锌-锰干电池

QB197294

本标准等效采用国际电工委员会(IFC)出版物86-1≤原电池总则》和86-2《原电池分类标准》1993年第7版)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LRO3,LR1型碱性锌锰十电池(以下简称电池)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用印有标志的金属壳、纸壳或仿金属薄膜包装的标称电压为1.5V的LRO3和I.R!电池。

引用标准

GB8897原电池总则

QB1185LR20,LR14,LR6型碱性锌-锰下电池3技术要求

3.1外形尺寸应符合图1和表1规定。(+)

尖顶有无任意

注:尺寸定义见(GB8897中5.2。图中虚线部分尺寸末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94-07-13批准1995-03-01实施

QB 1972—94

3.2外观应整洁、标志应清晰,无变形、无锈蚀。3.3性能应符合表2规。

试验条件

放电容量

最小平均

开路电压,V

温度与相对湿度

负荷电阻.0

放电方式

终止电压,V

初始期

放电时间(h)贮存期

温度与相对湿度

耐漏液

试验条件

负荷电阻,2

放电方式和放电时间

贮存期限

注:电池制造后3个月以内为初始期,3个月以后,12个月以内为贮存期,G

20±2℃,15%~75%

20±2℃45%~75

连续放电48h

目视无电解液析出

12个月

3.4在规定的贮存期限内,电池不应发生气胀、止负极锈蚀,表面不得有影响使用的电解质结晶物3.5短路电流参考值见附录A(参考件)。4

试验方法

4.1试验条件

TiKAoNiiKAca

测量电压、放电和耐漏液试验应在GB8897中8.1.1.1和8.1.2.1规定的条件(见表2)下进行,试验前将电池在该条件下放置12h以上。4.2外形尺寸测量

用精度不低于().02mm的游标卡尺测量。测量时应注意防止电池短路。4.3电压测量

在4.1试验条件下,用符合(B8897中8.2.6规定的直流电压表测量。4.4外观检验

I视检查。

4.5放电容量试验

4.5.1在4.1试验条件下,按表2规定的负荷电阻(包括放电时外电路所有部分的电阻.阻值应精确至242

0.5%以内)和放电方式进行试验。QB 1972--94

4.5.2放电试验应进行到电池负荷电压首次低于终止电压时为止,如测得的负荷电乐-·次高于终止电压,另·次又低于终止电压时,放电时间可按QB1185中5.6.3规定的公式计算。4.6耐漏液性试验

在4.1条规定的试验条件下,用20Q负荷连续放电48h(见表2),检查有无漏液。4.7作贮存试验的电池应在表2规定的条件下贮存,电池完成存与开始作贮存期放电试验之问的时间应不超过14天。

5检验规则

按GB8897中第9章规定。

5.1交收检验

5.1.1检验项目、检查水平(II.)、合格质量水平(AQL)见表3。装3

检验项目

直径、总高

开路电压

技术要求条款

试验方法条款

5.1.2交收检验不合格时,应按GB8897中9.1.1.3规定办理。5.2例行检验

检验项日、试验周期、判别水平(DI.)、不合格质量水平(RQI)见表4。表4

检验项目

尺寸(直径、总高除外)

放电容量

耐漏液

贮存外观

5.2.2放电容量试验

!技术要求条款

5.2.2.1取9个电池进行试验。

5.2.2.2将试验结果求平均值。

试验方法条款

4.1和4.5

4.1和4.6

试验周期

1次/年

1次/月

1次/年

5.2.2.3如平均值不低于表2规定值,而且放电时间低于规定值之80%的电池数不大十1,则合格,5.2.2.4如平均值低于规定值,放电时间低于规定值之80%的电池数大于1,应重复试验男9个电池计算平均值

5.2.2.5如果重复试验的平均值不低于规定值,而H放电时间低于规定值之80%的电池数不大于1则合格。

5.2.2.6如果重复试验的平均值低于规定值,放电时间低于规定值之80%的电池数大于1.则不合格。5.3产品按GB8897中9.1.2.39.1.2.5进行检验和合格判定。5.4产品按(B8897中9.3所规定的方式进行检验243

标志、包装、运输、购存

QB 1972—94

KANr Ka

应符合GB8897中第10章的规定,1.R03、1R1电池因体积较小,生产日期或代号等也可标志在单体电池筒体、加底或商标纸的正面上。使用注意事项

按GB8897中第11章规定

电池型号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质量标推司提出。QB1972-94

附录A

短路电流参考值

(参考件)

20C2(短路电流.A

初始期

本标准由全国原电池标准化中心归口。贮存期

本标准由上海电池厂负责起草,轻工业部化学电源研究所、广州电池广参加起草。本标推主要起草人:钱素青、柳颖。245

现行

北检院检验检测中心能够参考《QB 1972-1994 LR03、LR1 型碱性锌-锰干电池》中的检验检测项目,对规范内及相关产品的技术要求及各项指标进行分析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

检测范围包含《QB 1972-1994 LR03、LR1 型碱性锌-锰干电池》中适用范围中的所有样品。

测试项目

按照标准中给出的实验方法及实验方案、对需要检测的项目进行检验测试,检测项目包含《QB 1972-1994 LR03、LR1 型碱性锌-锰干电池》中规定的所有项目,以及出厂检验、型式检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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