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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T 4-1999 农田排水工程技术规范 SL/T 4-1999

北检院检测中心  |  点击量:19次  |  2024-12-11 23:24:21  

标准中涉及的相关检测项目

根据标准《SL/T 4-1999 农田排水工程技术规范》,该规范主要针对农田排水工程提出了一系列的技术要求和指导方针。以下是相关的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及涉及产品的概要介绍:

检测项目:

  • 土壤渗透性测试
  • 排水管道的流量和水力半径
  • 排水系统的稳定性和耐久性
  • 水质监测(包括pH值溶解氧化学需氧量等)
  • 土壤湿度和含水量

检测方法:

  • 土壤渗透性通常通过土壤渗水仪进行测试。
  • 排水管道的性能检测可采用水流量计和水位计来测量流量和水力半径。
  • 系统的稳定性评估可以采用长期监测数据和模型模拟结合的方法。
  • 水质化验则采用常规的化学分析方法,如分光光度计用于测定化学需氧量。
  • 土壤湿度可以通过使用便携式湿度计或中子仪进行测量。

涉及产品:

  • 排水管(如PVC管、混凝土管等)
  • 阀门和接头构件
  • 土工布和铺设材料
  • 监测设备(如流量计、湿度计)
  • 土壤改良剂和表层覆盖材料

该标准的实施可以促进农田排水工程的科学管理和持续改进,以确保农田的有效排水,进而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SL/T 4-1999 农田排水工程技术规范 SL/T 4-1999的基本信息

标准名:农田排水工程技术规范 SL/T 4-1999

标准号:SL/T 4-1999

标准类别:水利行业标准(SL)

发布日期:1999-12-03

实施日期:2002-01-01

标准状态:现行

SL/T 4-1999 农田排水工程技术规范 SL/T 4-1999的简介

SL/T4-1999农田排水工程技术规范SL/T4-1999SL/T4-1999

SL/T 4-1999 农田排水工程技术规范 SL/T 4-1999的部分内容

农田排水工程技术规范SLT4-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农田排水工程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farmland drainage projectSL/T4—1999

主编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施行日期:2000年1月1日

灌溉排水卷·综合技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关于批准发布《农田排水工程技术规范》SL/T4--1999的通知

水国科[[1999]666号

根据水利部水利水电技术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由农村水利司主持,以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为主编单位编制的《农田排水工程技术规范》,经审查批准为水利行业标准,并予以发布。标准的名称和编号为:《农田排水工程技术规范》SL/T4-—1999本标准实施后取代SL15一90农田排水技术规程(南方农田暗管排水部分)》。本标准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如有问题请函告主持部门,并由其负责解释。标准文本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发行。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日

SL/T4—1999

根据(94)农水综字第9号文下达的&农田排水工程技术规范(北方)》和《农田水利工程技术管理规程》(后分别更名为《农田排水工程技术规范》和《灌溉与排水工程技术管理规程》)编制任务,由水利部农村水利司主持,《农田排水工程技术规范》编制组按标准编制程序进行工作,经多次讨论修改,先后完成征求意见稿和送审稿,并于1999年7月召开审查会议,通过了审查。

农田排水工程技术规范》的内容分为:总则、规划、设计、施工、管理,另有条文说明,内容覆盖了农田排水工程技术的各个主要方面。本规范解释单位:水利部农村水利司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本规范参编单位:水利部农村水利司水利部农田灌溉研究所

武汉水利电力大学

河南省水利厅

江苏省水利厅

黑龙江省农勘测设计研究院

广东省水利科学研究所

甘肃省灌排技术开发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水电局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张友义李占柱沈荣开姚章村

石凤霞

李绘如

杨思谦

罗怀彬

金其鼎

王晓玲

南亚武

董冠群

附录A

附录B

附录C

附录D

附录E

附录F

附录G

附录H

附录了

灌溉排水卷·练合技术

渗透系数的野外测定方法

给水度的野外测定方法.

稻田渗漏率的野外测定方法.

农作物耐淹水深和耐淹历时·

排涝模数计算公式

地下水临界深度·

调控地下水位的末级固定沟和吸水管间距计算公式,排水沟道平均流速的计算和断面设计参数的选用管道设计中与充盈度有关的系数确定方法本规范用词和用语说明

条文说明

SL/T4—1999

1总则

1.0.1为正确应用农田排水技术,防治涝、渍和土壤盐碱化,保证工程质量,节省工程费用,提高工程效益,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业持续发展,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农田排水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管理。1.0.3农田排水工程,应根据工程建设要求,全面搜集分析所需资料,进行必要的勘测、试验,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做到与当地农业、水利区划相一致,全面安排,综合治理,并结合先进的灌溉和农业技术措施进行工程的管理运用,获取减灾增产的持久效果。

1.0.4农田排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技术政策,工程建设单位应持有符合规定的设计资质证书和施工许可证;工程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各项管理规章和工程维修养护制度。

1.0.5农田排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规划

2.1一般规定

2.1.1农田排水规划应在流域规划、地区水利规划和治理区自然社会经济条件、水土资源利用现状的基础上,查明治理区内的灾害情况和排水不良的原因,根据农业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和洪、旱、涝、渍、盐碱综合治理的要求,确定排水任务和排水标准,遵照统筹兼顾、蓄排兼施的原则进行总体规划。在按照不同类型治理区的特点进行具体规划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平原区应充分考虑地形坡向、土壤和水文地质等特点规划排涝和调控地下水位的排水系统。在涝碱共存地区,可采用沟、井、闸、泵站等工程措施,有条件的地方还可采用种洗盐和滞涝等措施;在涝溃共存地区,可采用沟网、河网和排涝泵站等措施。2干旱盐碱区应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盐分组成及含量等情况,同时进行灌溉与排水规划,采取冲洗改良技术和有效调控地下水位的排水措施,并结合灌溉、农业与生物等措施,改良盐碱地。

3沿江滨湖圩境区应根据自然条件和内、外河水文等情况,采取联圩并境、修站建闸和挡洪滞涝等工程措施,在确保圩境区防洪安全的基础上,按照内外水分开,灌排渠沟分设,高低由分排,水旱作物分植等原则,以及有效控制内河水位和地下水位的要求,制定洪、涝、渍兼治的排水规划。

溉排水卷·殊合技术

4滨海感潮区应根据自然特点和潮汐规律等情况,充分利用潮间自排的条件,采取防洪挡潮、整治河道、修建闸站和蓄洪滞涝等工程措施。5山丘冲珑区应根据山势地形、水土温度、坡面径流和地下径流等情况,采取冲顶建塘、环山撇洪、山脚截流、田间排水和田内泉水导排等措施,同时应与水土保持、山丘区综合开发和治理规划紧密结合。梯田区应视里坎部位的渍害情况,采取适宜的截流排水措施。

6对已建灌区内发生次生盐渍化或次生渍害的地区应以水盐平衡或水量平衡为依据制定以调控地下水位为主的排水规划和必要的监测规划。7分蓄(滞)洪区应根据其使用概率、土地利用和耕作计划、以及分蓄(滞)洪后生产恢复等要求,选用适宜的和易于修复的工程措施。8制定农田排水规划时,应对出现超设计标准的降雨提出减灾措施和对策,并进行论证。

农田排水规划的蓄排方式、工程措施和排水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2.1.22

治理区应充分考虑库、塘、湖、沟和土壤的调蓄能力,因地制宜地选择水平或垂直1

排水、自流或抽水排水及其相结合的综合蓄排方式。在圩境区内,一般要求蓄涝水面率为排涝面积的5%~10%,调蓄水深1~2m,蓄涝水位应低于地面0.20.3m。2根据GB50288一99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的规定,排水系统通常可分为干、支、斗、农四级,视治理区面积的大小亦可增减级数。其中起输水作用的干、支级宜选用明沟,斗级以下的田间排水工程应视涝、渍、盐碱的灾害成因和排水任务,因地制宜地选取明沟、暗管、鼠道、竖井等单项排水措施或不同排水措施结合的组合排水措施。3治理区受外来地表径流或地下径流补给,需在其影响的前沿地带布设堤、沟进行拦洪、截流或截渗排水时,必须遵守流域规划和有关规定,统筹兼顾上下游和左右岸的排水要求,不得造成水利矛盾。

4在水资源不足地区的农田排水工程,原则上应为排水再利用创造条件。5治理区应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根据灾害类型、地形地貌、土地利用、排水措施和管理运用要求等情况,进行排水分区。2.1.3农田排水规划应根据工程系统和排水控制要求等情况,布设排水建筑物,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排水建筑物应随排水工程系统统一规划并布设到田间。2排水建筑物与灌溉建筑物相邻近或有交通、航运等多目标要求时,应按照布设合理、运用方便和节省投资等原则,采用联合布置形式。3圩境区圩口闸的防洪标准应与外河堤防的防洪标准相一致。排涝泵站应尽可能结合灌溉,实行排灌两用。4

农田排水规划必须进行方案比较,择优选取的规划方案应符合下列规定:工程实用、占地较少、管理方便。1

工程建设投资省、运行费用低、经济效益高。工程有利于改善治理区内外生态环境和农业可持续发展。3

2.1.5农田排水规划应根据经济条件和生产发展要求,实行长远与当前相结合,工程措施SL/T4-—1999

与生物措施相结合,从骨干到由间统一规划,并制定实施计划。2.2明沟排水系统

2.2.1明沟排水系统由各级排水明沟及其建筑物和承泄区组成。明沟级数应按本规范2.1.2第2款确定,在涝、溃、盐碱严重地区可增设毛沟、鼠道等各种临时性辅助排水措施。2.2.2排水明沟的布置形式和线路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排水明沟应结合灌溉渠系和田间道路进行布置,在地形平坦的地区宜采用与灌渠道相同的双向排水形式;在倾斜平原地区宜采用与灌溉渠道相邻的单向排水形式。在轻质土地区,相邻的渠、沟之间宜布置道路或林带;有机械清淤要求时,宜采用路、沟相邻的布置形式。

2各级排水明沟应根据治理区的地形条件,按照高水高排、低水低排、就近排泄、力争自流的原则和以下规定选择线路:1)各级排水明沟原则上应沿低洼积水线布设,并尽量利用天然河沟。2)支沟与干沟,干沟与天然河流之间宜成锐角相连接,支、斗、农沟宜相互垂直连接。3)各级排水明沟的线路应选取在有利沟坡稳定的土质地带,若必须通过不稳定土质地带时,应提出沟坡防塌措施,其中斗、农沟宜采用简易防处理或改用其他排水措施。4)当地形坡度大于0.5%时,末级固定沟宜大体上沿地形等高线布设。2.2.3排水承泄区的选择及排水出口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排水承泄区应保证排水系统的出流条件具有稳定的河槽或潮床、安全的堤防和足够的承泄能力,且不产生环境危害。2排水出口设计水位低于承泄区同期或同频水位,或受下一级排水沟水位顶托而不能自流排水时,应设置抽排泵站。若仅有部分时间不能自流排水时,可采取自流与抽排相结合的排水工程设施。

2.3暗管排水工程

2.3.1田间暗管排水工程一般由吸水管、集水管(沟)、附属建筑物和排水出路组成,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吸水管应具有良好的吸聚地下水流和输水能力;集水管(沟)应能及时汇集并排泄吸水管的来水。

2暗管排水工程应视其具体情况,设置检查井、暗管口门和集水井等附属建筑物。3田间暗管排水工程的排水出路通常为明沟系统,应保证其排水通畅和沟道稳定。构成暗管排水系统时的排水出路应符合本规范2.2.3的规定。2.3.2暗管排水系统的组成、分级与管道的类型、规格等,应根据排水规模、排水要求、地形、土质、管材、滤料和施工条件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2.3.3暗管排水工程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平原区暗管的平面布设:

1)地形平坦区宜采用吸水管布设在集水管(沟)两侧呈正交或锐角斜交的形式;在缓坡地区利用灌排相邻的排水沟为集水沟时,宜采用吸水管布设在集水沟一侧呈正交或锐角268

斜交的形式。

演溉排水卷·综合技术

2)平原区的吸水管宜采用等间距布设,并与地下水流向垂直或呈较大夹角。3)在水田或水旱轮作区,一条吸水管宜布设在同一田块内,当相邻田块的高程相近和种植作物相同时可串田布设。

2山丘区暗管的平面布设:

1)冲城田内的吸水管宜大体上沿地形等高线、等间距布设,集水沟应视地形条件,可在农田中部或环田布设。

2)梯田里坎处吸水管的条数及其间距,应视里坎的受溃宽度和程度及吸水管的作用范围而定。

3)田块内有泉水影响时,应首先查明泉眼位置和水量,设置导泉暗管(涵),把泉水直接导入集水管(沟)。必要时应在泉眼处设暨反滤暗并,并与导泉暗管连通。然后再根据需要布设田间吸水管。

3检查井一般应设置在管道交接处、管路转角和比降突变处,以及穿越沟、渠、路的两侧或下游一侧。当管道较长时,每需200~300m也应设置一个检查并。4水田或水卓轮作地区的吸水管出口为明沟时,通常应按调控排水要求逐条或多条联合设置控制口门。对于地形平坦和作物种类相同的地段,宜在集水管(沟)出口设闸进行分区排水控制。

5暗管排水治理区无自流排水条件时,应视工程具体情况,采取集中或分片抽排。6吸水管的起始端距灌溉渠道不宜小于3m。2.4竖并及其他排水工程

2.4.1在含水层的水质和出水条件较好的地区可采用竖并排水,并实行井灌井排,调控地下水位,综合防治旱、涝、盐渍灾害。竖井的规划布设应符合国家现行的SD188一86《农用机井技术规范》和当地水利规划的要求。2.4.2鼠道(含线缝沟)适用于施工深度内不含较大卵石的粘性土地区的田间治渍排水。采用鼠道排水应符合下列要求:1鼠道宜相互平行布设,应具有良好的排水出路。2鼠道排出水一般流入集水沟,若需流人暗管时,必须在其交汇处设置滤层。3多年使用的鼠道,应在每块田头埋设横向管道将多条鼠道连通,集中于一个出水口通向集水沟,并根据需要设置排水控制设施。2.4.3组合排水应根据治理要求和具体条件选用,并符合下列要求:1在涝、渍、盐碱兼治的地区,可根据土质、地形、治理要求及技术经济等条件,选用明沟与暗管相结合的排水系统,其布设应有利于综合治理。2在旱、涝、盐碱兼治且利用浅层淡水灌溉的地区,可采用井灌井排与明沟相结合的排水系统进行综合治理。当有地面灌水或降雨人渗补给条件的浅层微咸水和半咸水地区,亦可采用明沟与竖井结合,利用竖井抽水灌溉,或经淡化后灌溉,或将不宜利用的咸水排出区外。

3在粘质土地区采用暗管排水治理溃害时,可在田间增设临时性的浅明沟、鼠道或线SL/T4—1999

缝沟,构成深浅相同或相交布设的组合排水,并宜辅助以增强排水效果的松土、改土等措施。

2.4.4排水工程的综合利用必须通过可行性论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利用排水明沟黏水、输水进行灌溉时,必须考虑工程系统调度运用的灵活性,并采取防止沟道泥沙淤积、边坡塌及水位超标而引起两岸土地发生或加重涝、渍、盐碱灾害的有效措施。

2利用排水沟网建闸蓄水回补地下水时,宜选在土壤渗透性较好的沟网区或沟段,并应处理好蓄水回灌与正常排水的关系,防止土壤次生盐碱化和涝渍灾害。不得引用水质超标的污水及含泥沙的浑水进行回灌。3利用排水沟网进行养殖和水运时,其水深和水面宽度可按有关规定确定,严禁在排水沟网上节节堵坝水,必需增加的附属设施不得影响正常排水。3设计

3.1一般规定

3.1.1治理区应根据排水任务选择设计排水标准。若当地经济条件较好或有特殊要求时,可适当提高标准;若受条件限制,可分期实施达到标准。3.1.2排水设计中,应按所在流域或地区的防洪规划和GB50201一94《防洪标准\的规定,确定圩境堤防、泵站和其他排水工程的设计要素。3.1.3农排水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及工程投资和经济效益分析,应按水利水电工程有关的设计报告编制规程和SL72一94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等有关标准执行。3.1.4治理区土层的渗透系数、给水度和稻田渗漏率等参数,宜按本规范附录A~附录C确定。

3.2排水标准

3.2.1农田排水标准可分为排涝、治渍和防治盐碱化三类,均应根据当地或临近类似地区排水试验资料或实践经验,按照治理区的作物种类、土壤特性、水文地质和气象条件等因素,并结合社会经济条件和农业发展水平,通过技术经济论证确定,并应符合本节有关规定。

3.2.2排涝标准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计暴雨重现期可采用5~10年。2设计暴雨的历时和排出时间,应根据治理区的暴雨特性、汇流条件、河网湖泊调蓄能力、农作物的耐淹水深和耐淹历时(按本规范附录D选用)及对农作物减产率的相关分析等条件确定。卓作区可采用13d暴雨1~3d排除。稻作区可采用13d暴雨3~5d排至耐水深。

3排涝模数应根据近期内当地或邻近地区的实测资料确定。无实测资料时,可根据治270

灌溉排水卷·综合技术

理区的具体情况,采用所在流域机构认可的方法或按本规范附录E选用适宜的公式计算确定。

治渍排水标准应综合农作物生长和农业机械作业的要求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3.2.3

1治渍排水工程应以满足农作物全生育期要求的最大排渍深度为工程控制标准,一般可视作物根深不同而选用0.8~1.3m。早作区在溃害敏感期间可采用3~4d内将地下水埋深降至0.4~0.6m;稽作区在晒田期3~5d内降至0.4~0.6m;淹灌期的适宜渗漏率可选用2~8mm/d,粘性土取较小值,砂性土取较大值。2农业机械作业对排水要求的排渍深度,一般应控制在0.6~0.8m,排渍时间可根据各地的耕作要求确定。

3治溃排水模数可用下式计算:

式中q——调控地下水位要求的治渍排水模数,m/d;A万——满足治渍要求的地下水位平均降深值,m;t一排水时间,d,应按本条中的治渍要求确定μ——地下水位降深范围内的平均给水度。3.2.4防治盐碱化排水标准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3.2.3-1)

1通常应以地下水临界深度(按本规范附录F选用)为工程设计标准,当采用小于临界深度设计时,应通过水盐平衡论证确定。2防治盐碱化的排水时间一般可采用8~15d内将地下水位降到临界深度,并达到以下要求:

1)在预防盐碱化地区,应保证农作物各生育期的根层土壤含盐量不超过其耐盐能力。2)在冲洗改良盐碱土地区,应满足设计土层深度内达到脱盐要求。3防治盐碱化排水模数和冲洗改良时的排水模数可分别用下列公式确定:防治盐碱化时

冲洗改良时

q - m(h,- ha) - c.

q - m- ef - Aw - -

e, = el1 - ho,t h)

式中一一排水过程中的地下水平均蒸发强度,m/d;(3.2.4-1)

(3.2.4-2)

(3.2.4-3)

eo——水面蒸发强度,m/d,若根据当地具体条件可以不考虑蒸发影响时,应取=0;

ho—起始地下水埋深,m;

h,一设计地下水埋深,m,通常可用临界深度替代;h,一地下水停止蒸发或微弱蒸发深度,m;n一地下水蒸发与埋深关系指数,通常n≥1;0——排水地段内的地下水面形状修正系数,通常明沟取0.7~0.8,暗管取0.8~0.9;m——冲洗定额,m;

SL/T4—1999

w一一冲洗排水前后的土壤含水量增值,m;t一—防止土壤返盐的排水时间或冲洗排水时间,d。3.3明沟排水

3.3.1各级明沟排水的设计流量,应根据其控制面积与产汇流条件,按设计标准推算求得,亦可采用与排水任务相应的排水模数乘其控制面积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一排水任务的沟道,应按排涝、治渍或防治盐碱化的要求确定排水设计流量。在盐碱化地区有冲洗要求时,应以冲洗排水流量作校核流量。2在涝、渍、盐碱共存地区,应按设计标准确定排涝、治渍和防治盐碱化的排水流量,从中选定设计流量和校核流量。3排、引、蓄、灌等综合利用的沟道,在满足排水设计流量的条件下,还应考虑其他利用方式的流量要求。

3.3.2末级固定沟的深度和间距应按与排水任务相应的排水标准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排涝末级固定沟的间距应根据地形条件、耕作要求、田块大小和田间灌溉渠道等情况选定,沟深应按断面设计计算确定。2调控地下水位的末级固定沟深度可用下式计算:h。=h+AH+ha

式中h。—调控地下水位的末级固定沟深度,m;h——排渍深度或临界深度,m;

△H一剩余水头或滞流水头,m,一般采用0.2~0.3m;h。—排地下水时的沟中水深,m,一般采用0.1~0.2m。3调控地下水位的末级固定沟间距可用以下三种方法确定:1)排水试验法,按SL109一95《农田排水试验规范》要求确定;2)公式计算法,按本规范附录G选用适当公式计算确定;3)经验数值法,按当地或类似地区实践经验确定的经验值选用。(3.3.2-1)

4兼有排涝和调控地下水位作用的末级固定沟,一般应按调控地下水位要求确定沟深和间距,按排涝设计流量、边坡稳定和施工要求确定断面。3.3.3排水沟道的断面设计应满足输水能力、水位控制、上下级沟道和建筑物的水位衔接、边坡稳定、不发生冲淤以及工程量少、便于人力施工或机械作业等基本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1排水沟的过流断面应用设计流量计算确定,有关设计参数按本规范附录H选用。2排水沟深大于5m时,宜采用便于施工和管理的复式断面,可在沟底以上每隔3~5m深度设宽度不小于0.8m的平台。3排水沟道在交汇处的水位衔接:1)通过设计流量时,下级沟道水位应低于上级沟道水位0.1~0.2m;2)通过校核流量时,充许下级沟道对上级沟道有暂时的水位顶托现象;

现行

北检院检验检测中心能够参考《SL/T 4-1999 农田排水工程技术规范 SL/T 4-1999》中的检验检测项目,对规范内及相关产品的技术要求及各项指标进行分析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

检测范围包含《SL/T 4-1999 农田排水工程技术规范 SL/T 4-1999》中适用范围中的所有样品。

测试项目

按照标准中给出的实验方法及实验方案、对需要检测的项目进行检验测试,检测项目包含《SL/T 4-1999 农田排水工程技术规范 SL/T 4-1999》中规定的所有项目,以及出厂检验、型式检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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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标检测:按国标、行标及其他规范方法检测

2、仪器共享:按仪器规范或用户提供的规范检测

3、主成分分析:对含量高的组分或你所规定的某种组分进行5~7天检测。

4,样品前处理:对产品进行预处理后,进行样品前处理,包括样品的采集与保存,样品的提取与分离,样品的鉴定以及样品的初步分析,通过逆向剖析确定原料化学名称及含量等共10个步骤;

5、深度分析:根据成分分析对采购的原料标准品做准确的定性定量检测,然后给出参考工艺及原料的推荐。最后对产品的质量控制及生产过程中出现问题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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