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检(北京)检测技术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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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J 47-1983 混响室法吸声系数测量规范

北检院检测中心  |  点击量:14次  |  2024-12-31 10:48:34  

标准中涉及的相关检测项目

标准《GBJ 47-1983 混响室法吸声系数测量规范》主要围绕混响室法测量材料吸声系数。以下是该标准中提到的相关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及涉及产品:

检测项目:
  • 材料吸声系数的测量
  • 材料表面声波吸收特性的评估
  • 混响时间的测定
检测方法:
  • 混响室的布置与调试:确保混响室符合标准的要求,包括房间大小、形状以及材料。
  • 声源与接收装置的使用:使用适当的声源和接收装置,确保可以准确测量声波在混响室内的传播和吸收。
  • 通过测量混响时间确定吸声系数:采用特定的公式计算材料的吸声系数,以此评估材料的吸声能力。
涉及产品:
  • 建筑吸声材料
  • 室内装饰吸声装置
  • 声学面板和隔音材料
  • 用于剧院、音乐厅和工作室的专业声学材料

这些检测项目和方法的应用,旨在确保材料在不同的声音频率下提供有效的吸声能力,以满足建筑声学设计和产品质量控制的需要。

GBJ 47-1983 混响室法吸声系数测量规范的基本信息

标准名:混响室法吸声系数测量规范

标准号:GBJ 47-1983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发布日期:1983-01-05

实施日期:1983-06-01

标准状态:现行

GBJ 47-1983 混响室法吸声系数测量规范的简介

本规范适用于混响室内测量吸声材料的吸声系数和单个物体的吸声量.GBJ47-1983混响室法吸声系数测量规范GBJ47-1983

GBJ 47-1983 混响室法吸声系数测量规范的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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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混响室法吸声系数测量规范

GBJ47—83

(试行)

1983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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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混响室法吸声系数测量规范

GBJ47—83

(试行)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委员会试行日期:1983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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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混响室法

吸声系数测量规范》的通知

经基(83)04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546号通知的要求,由全国声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组织,并由广播电视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混响室法吸声系数测量规范》,已经全国声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查。现批准《混响室法吸声系数测量规范》GBJ47一83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三年六月一日起试行。本规范由广播电视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广播电视部设计院负责。

国家经济委员会

一九八三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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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说明

本规范系由我部会同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清华大学、南京大学和同济大学等单位共同编制而成。在编制过程中,通过调查研究,系统总结了我国混响室法吸声系数测量的经验,进行了一定的试验研究,并参考了国际标准化组织有关这方面的材料,广泛地征求了全国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全国声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查定稿。在本规范试行过程中,希各单位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给我部设计院。广播电视部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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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二章

测量装置

第一节混响室

第二节

声源设备

第三节

接收设备.

第四节

被测试件

第三章测量方法

第一节混响时间的测量

第二节

吸声系数和吸声量的计算·

结果表达

第四章

附录一

附录二

附录三

附录四

名词解释

悬挂扩散体数量的确定·

重复性的定义及计算方法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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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为统一各实验室的测量方法和测量条件,使各实验室所测得的同一种构造(或物体)的吸声系数尽可能地接近,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混响室内测量吸声材料的吸声系数和单个物体的吸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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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测量装置

第一节混响室

第2.1.1条混响室的体积应大于200立方米。注:对于已有的体积小于200立方米的混响室,其下限频率应按下式确定:f=125|2001/3

f—混响室的下限频率(赫)

一混响室体积(米3)。

第2.1.2条混响室的形状可选择矩形或由不平行以及不规则界面组成的其他形状。房间的诸尺寸中不应有两个是相等的,亦不应成整数比。

室内最大线度(1max)不应大于1.9V1/3(对于矩形房间,最大线度即为主对角线)。

第2.1.3条混响室应采取有效的扩散措施使其衰变声场达到足够地扩散。无论房间的形状如何,宜采用悬挂或固定墙面扩散体或旋转扩散体。悬挂扩散体的数量及规格可按附录二确定。用旋转扩散体或固定扩散体时,也应达到悬挂扩散体同样的效果。第2.1.4条体积为200立方米的混响室,在未装入试件时,各频段的吸声量应小于表2.1.4中的数值。各频段的吸声量

频率 (赫)

吸声量(米2)

频率 (赫)

吸声量(米2)

注:若混响室的体积大于200立方米,表中吸声量应乘以(V/200)2/3。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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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5条混响室空室吸声量的频率特性应为平滑的没有明显的峰或谷的曲线(即:任何一个1/3倍频程的吸声量与其相邻的两个1/3倍频程的吸声量的平均值之差不应大于15%)。第二节声源设备

第2.2.1条混响室内用于发声的扬声器或扬声器组,应尽可能的无指向性。测量300赫以下的各频段时,应变换一次扬声器的位置。两位置间的距离应大于3米。也可用等效、分离的两个声源或用两组独立的声源系统轮换发声。

第2.2.2条声源信号频带噪声的宽度应为1/3倍频程。对全频段的各频带可采用宽带噪声和计算机控制的实时分析仪同时测量。空室时室内声源的平均声压级谱大体上应为粉红噪声或白噪声,相邻两个1/3倍频程的声压级差应小于6分贝。第2.2.3条衰变前稳态声源信号的声级与背景噪声级之差不应小于40分贝。

切断声源前稳态信号的持续时间不应短于该频段的混响时间。第三节接收设备

第2.3.1条接收设备应包括传声器、放大器、滤波器及记录设备。传声器应尽可能地无指向性。测量频带宽度应为1/3倍频程。

记录设备应适合于记录至少为300分贝/秒的衰变率。第四节被测试件

第2.4.1条平面试件应为一整体。试件面积应为10~12平方米。若混响室的体积小于200立方米或大于250立方米时,试件面积可按(V/200)2/3的倍数改变。

第2.4.2条平面试件形状为矩形时,其长宽比值应为0.6~1.0。第2.4.3条平面试件边缘应采用反射性框架封闭。框架应紧密地贴在室内一界面上。框架与其他任一界面的距离不应小手1米。框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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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的厚度不应大于20毫米。

对试件背后有较大空腔的构造(如天棚)测量时,其侧面应采用反射面封闭,并应垂直试件表面。第2.4.4条被测单个物体(如人、座椅、空间吸声体等),宜按使用条件布置。人或座椅等应设置在地面上,但与其他任何界面及传声器的距离应大于1米;空间吸声体也应按同样的原则处理。第2.4.5条以单个物体为试件时,测得的吸声量的改变量应为1~12平方米。

第2.4.6条

被测单个物体的边缘(单个的或组合的),宜按使用条件来处理。若测量人及座椅时,应采用反射性材料封闭,其高度应为1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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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测量方法

第一节混响时间的测量

第3.1.1条混响时间的测量应对以下中心频率的1/3倍频程序列进行测量:

注:根据需要,也可采用1/3倍频程带宽的接收滤波器但只对以下1/1倍频程序列进行测量:125

第3.1.2条混响时间的测量应至少有三个传声器的测点,每个测点之间的距离应大于所测频段最低中心频率的波长(>)的1/2。每个传声器测点都应远离声源、被测试件和边界面(包括扩散板),这些距离的最小值应分别为:2米、1米、1米。第3.1.3条用于计算混响时间的衰变曲线,应在稳态声级以下5~25分贝范围内成直线性。混响时间应为该线段之平均斜率。所取线段的底端应比背景噪声至少高15分贝,并应注意不要过分延伸20分贝的直线性范围至非直线性部分。第3.1.4条按直线性的衰变曲线来处理的折线形衰变曲线时,应满足以下条件:每一段不应小于10分贝,将每段延长后各自量得的斜率的差不应大于10%。

不符合要求的衰变曲线应从计算中排除。第3.1.5条每一个1/3倍频程的混响时间应由每一个传声器或扬声器位置的每一次激发的所得结果求得算术平均值。空室的混响时间(T60-1)和放入材料后的混响时间(T60-2)都应计算到小数点两位。

每一个1/3倍频程所测的衰变曲线数不应少于表3.1.5的规定,衰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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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曲线应符合本规范第3.1.3条和第3.1.4条的要求。衰变曲线条数允许值

测量频率(赫)

100~250

315~800

1000~5000

衰变曲线数(条)

每传声器或场声器点的衰变

曲线数(条)

若被测试件在低频段的吸声系数较大时,应适当增加测量的曲线数。也可采用符合上述要求数目的曲线条数自动重叠读出平均值。第3.1.6条在测量空室混响时间和放入材料的混响时间期间,室内的温度和相对湿度的变化应满足表3.1.6的要求。测量期间温、湿度变化差值

相对湿度

40~60%

60%以上

相对湿度差值

温度差值

第二节吸声系数和吸声量的计算表3.1.6

最低温度

第3.2.1条吸声系数和吸声量由各频段的混响时间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α%—

C·nT60-2

混响室法吸声系数,%=

(3.2.1 —1)

(3.2.1—2)

为避免与平面波特定入

射角的吸声系数混淆,必须加下角标s。α可能大于1,因此不以百分数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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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混响室空室吸声量(米);A2—一放入试件后混响室的吸声量(米);A一一单个物体的吸声量(米);s——试件面积(米2);

n——试件单元数;

T60-1——未放入试件前的混响时间(秒);T60-2——放入试件后的混响时间(秒);C——空气中声速(米/秒),

C=331.5+0.5t,(t:空气温度℃)。第3.2.2条当试件的体积大于混响室体积的1/100时,3.2.1公式中混响室体积应加以修正。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现行

北检院检验检测中心能够参考《GBJ 47-1983 混响室法吸声系数测量规范》中的检验检测项目,对规范内及相关产品的技术要求及各项指标进行分析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

检测范围包含《GBJ 47-1983 混响室法吸声系数测量规范》中适用范围中的所有样品。

测试项目

按照标准中给出的实验方法及实验方案、对需要检测的项目进行检验测试,检测项目包含《GBJ 47-1983 混响室法吸声系数测量规范》中规定的所有项目,以及出厂检验、型式检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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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流程

线上咨询或者拨打咨询电话;

获取样品信息和检测项目;

支付检测费用并签署委托书;

开展实验,获取相关数据资料;

出具检测报告。

北检研究院的服务范围

1、指标检测:按国标、行标及其他规范方法检测

2、仪器共享:按仪器规范或用户提供的规范检测

3、主成分分析:对含量高的组分或你所规定的某种组分进行5~7天检测。

4,样品前处理:对产品进行预处理后,进行样品前处理,包括样品的采集与保存,样品的提取与分离,样品的鉴定以及样品的初步分析,通过逆向剖析确定原料化学名称及含量等共10个步骤;

5、深度分析:根据成分分析对采购的原料标准品做准确的定性定量检测,然后给出参考工艺及原料的推荐。最后对产品的质量控制及生产过程中出现问题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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