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检院检测中心 | 点击量:14次 | 2024-12-05 12:44:04
GB 3107.9-1991 船用手持红光火焰信号
标准中涉及的相关检测项目
《GB 3107.9-1991 船用手持红光火焰信号》是关于船用信号装置的标准。该标准规定了一些检测项目以及相关的检测方法。此外,它涉及到与船用信号装置有关的产品。以下是主要的检测项目和方法概述:
检测项目:
- 外观和结构检测:检查产品外观的完整性及结构的合理性。
- 点火可靠性:测试产品在各种环境条件下的点火成功率。
- 燃烧性能:评估信号在规定时间内的燃烧状态及其稳定性。
- 发光强度:测量火焰信号的颜色和亮度,以确保其在实际使用中具有足够的可见性。
- 耐水性能:进行浸泡测试以保证产品在水中或潮湿环境下有效工作。
- 环境适用性:在不同温度和湿度条件下进行测试以评估设备的运行状况。
- 视觉检查:用于评估产品的外观和材料质量。
- 实际点火测试:在多种条件下进行操作以验证点火系统的可靠性。
- 设备测量:采用光学仪器测量信号装置的发光强度和火焰稳定性。
- 浸水试验:产品被浸没在水中一段时间后进行功能性验证。
- 环境测试箱测试:通过模拟不同的气候条件来测试产品的环境适应性。
该标准涉及的产品主要是为船舶设计的手持信号装置,这些装置用于海上紧急情况下的信号传递,包括但不限于发射信号火焰、防水容器及其附件。
GB 3107.9-1991 船用手持红光火焰信号的基本信息
标准名:船用手持红光火焰信号
标准号:GB 3107.9-1991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发布日期:1991-05-22
实施日期:1992-03-01
标准状态:现行
GB 3107.9-1991 船用手持红光火焰信号的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拉发式手持红光火焰信号的型式、基本参数、技术要求和检验规则等。本标准适用于遇险船舶,救生艇、筏求救时或救生站及海上救助机构引导遇险者登陆时使用的红光火焰信号,它满足于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3年修正案的规定。GB3107.9-1991船用手持红光火焰信号GB3107.9-1991
GB 3107.9-1991 船用手持红光火焰信号的部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船用手持红光火焰信号
Narine red hand flare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GB 3107.9
代替GB3107.9--82
本标准规定了拉发式手持红光火焰信号的型式、基本参数、技术要求和检验规则等。本标准适用于遇险船舶、救生艇、筱求救时或救生站及海上救助机构引导遇险者登陆时使用的红光火焰信号,它满足于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3年修正案的规定。引用标准
GB3107.1船用烟火信号通用技术条件3产品分类
3.1型式和尺寸
3.1.1船用红光火焰信号为手持拉发引燃式火焰型烟火信号。其主要构件包括:a.壳体;
握柄;
引燃具;
保护盖;
安全盖;
红光信号体。
3.1.2信号体应由点火药及信号药组成。3.1.3船用红光火焰信号的外形直径不大于40mm,总长度不大于300mm,总质量不大于240g。3.2标记示例
红色光强15000cd,燃烧持续时间60s的手持红光火焰信号(HGY)标记为:HGY 60-15 000GB3107.9—91
4技术要求
4.1船用红光火焰信号的制造,应符合GB3107.1第4章各项技术要求。4.2红光火焰信号的技术性能应符合:手持发出连续红光火焰,持续时间不少于60s;a.
红光光强不少于15000cd;
拉发至引燃信号的延续时间应不少于2s;c.
红光颜色按国际照明委员会规定的图解,其色度的区域界限在表1所列折角坐标范围内:国家技术监督局1991-05-22批准534
1992-03-01实施
GB 3107.9--91
4.3本产品在一30~+65℃的环境温度下重复10个周期,应能有效地起作用。4.4
本产品应能分别承受低温一30℃及高温+65℃,并能在此环境温度下有效地起作用。4.5
本产品应能在高温+65C及相对湿度90%的任何海况下有效地起作用。4.6本产品在备发状态漫入水下10cm,历时5min后,应不影响其使用性能。本产品水平地浸入水下1m,历时24h.左右,应有效地起作用。4.7
4.8本产品能承受20%NaC1溶液的盐雾试验。0.721
4.9本产品按规定试验方法从2m高处自由跌落后,仍处于安全状态,并有效地起作用。在点燃后和燃烧时,不会伤害操作人员和附近任何人员。4.10本产品由引燃至燃烧始终不得有火焰的(或带有火焰信号的)物质燃烧残渣滴落物4.11用!m2的试验盆或水槽,在水面加入21庚烷,然后在其上方1.2m高处引发一红光火焰信号,燃烧过程的滴落物不得将庚烷引燃。试验的环境温度为十20~25℃。5试验方法
本产品试验方法,应符合GB3107.1第5章的规定。6检验规则
6.1本产品的检验规则应符合GB3107.1第6章的规定。6.2本产品初次生产未取得认可证时,每240支为一批;取得产品认可证后,每480支为一批。6.3产品出厂检验的项目、技术要求及抽样数量按表2的要求。表2
检验项目
产品外观质量及包装、标志
技术要求
6.1、6.3条及第7章
检验数量
每批不少于3%,但不少于10支
每批不少于3支
每批不少于3支
6.3.1本产品的出厂检验,如有~支作用不可靠或燃烧时间少于54s,或两支燃烧各不足60s,则均需加倍复试;复试后不得再有此现象,否则全批报废。6.3.2产品出厂检验时,若产品外观、装配质量有一项不合格应双倍复检,复检后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全部返修,重新报验。
6.4本产品的光强测试每隔生产5批做一次,应符合本标准4.2b.的要求。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产品的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应符合GB3107.1第7章的规定。535
附加说明:
GB3107.9-91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海洋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救生分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南江机械厂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林丰、宁桂珍、刘慧茹、李居顺、邓森如。本标准于1982年首次发布,于1990年9月修订。536
现行北检院检验检测中心能够参考《GB 3107.9-1991 船用手持红光火焰信号》中的检验检测项目,对规范内及相关产品的技术要求及各项指标进行分析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
检测范围包含《GB 3107.9-1991 船用手持红光火焰信号》中适用范围中的所有样品。
测试项目
按照标准中给出的实验方法及实验方案、对需要检测的项目进行检验测试,检测项目包含《GB 3107.9-1991 船用手持红光火焰信号》中规定的所有项目,以及出厂检验、型式检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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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流程
线上咨询或者拨打咨询电话;
获取样品信息和检测项目;
支付检测费用并签署委托书;
开展实验,获取相关数据资料;
出具检测报告。
北检研究院的服务范围
1、指标检测:按国标、行标及其他规范方法检测
2、仪器共享:按仪器规范或用户提供的规范检测
3、主成分分析:对含量高的组分或你所规定的某种组分进行5~7天检测。
4,样品前处理:对产品进行预处理后,进行样品前处理,包括样品的采集与保存,样品的提取与分离,样品的鉴定以及样品的初步分析,通过逆向剖析确定原料化学名称及含量等共10个步骤;
5、深度分析:根据成分分析对采购的原料标准品做准确的定性定量检测,然后给出参考工艺及原料的推荐。最后对产品的质量控制及生产过程中出现问题及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