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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J 39-1990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标准中涉及的相关检测项目
《GBJ 39-1990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涉及的检测项目、方法和产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由于文本较长,这里会以合理的方式加入HTML标签以提高可读性。 1. 检测项目:在村镇建筑防火设计中,主要的检测项目包括:
- 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检测
- 建筑构件的耐火性能检测
- 防火分隔设施的功能检测
- 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的设计和设置检测
不同的检测项目有相应的检测方法,比如:
-
燃烧性能检测:
通常采用小型材料燃烧试验和大面积火焰传播试验。
-
耐火性能检测:
一般通过耐火测试炉对构件进行测试,以确定其在高温环境下的稳定性和完整性。
-
功能检测:
对防火卷帘、防火门等设施进行启闭、反应速度及密封性的测试。
-
疏散通道检测:
通过模拟疏散实验或检查通道设置、尺寸符合性等进行检测。
产品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 防火门、防火卷帘
- 阻燃材料、耐火构件
- 防火隔板、密封件
- 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备
这些内容为大致描述,具体的检测项目和方法在标准中会有更加详细和技术性的描述。
GBJ 39-1990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基本信息
标准名: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标准号:GBJ 39-1990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发布日期:1990-05-10
实施日期:1991-03-01
标准状态:现行
GBJ 39-1990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简介
本规范适用于村镇的规划和生产与民用建筑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程设计。GBJ39-1990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39-1990
GBJ 39-1990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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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39-90
1990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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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9—9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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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90)建标字第228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通知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39—90为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一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原《农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39—79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山西省公安厅负责。本规范的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九九〇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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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山西省公安厅会同山西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山西省建筑设计院、吉林省公安厅、广东省公安厅、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六个单位共同修订的。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广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有关部门审查。本规范共分七章、四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建筑构造,规划和建筑布局,厂(库)房、堆场,贮罐,民用建筑,消防给水,电气等。
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山西省公安厅消防处规范管理组,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一九八九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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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建筑构造·规划和建筑布局
厂(库)房、堆场、贮罐
厂(库)房的耐火等级、允许层数和允许占地面积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附录三
附录四
防火间距
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
民用建筑
消防给水
名词解释
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举例
库房、堆场、贮罐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举例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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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第1.0.1条为了在村镇规划和建筑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卫农村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第1.0.2条村镇规划和建筑设计,必须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从实际出发,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村镇的规划和生产与民用建筑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程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花炮厂(库)。第1.0.4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生产与民用建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一、层数和一栋占地面积超过本规范第4.1.1条规定的生产建筑,
二、超过五层的民用建筑;
三、超过800个座位的影剧院、礼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
第1.0.5条村镇规划和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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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量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建筑构造第2.0.1条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其主要构件材料应符合表2.0.1的规定。
建筑物耐火等级及构件的材料
构件名称
防火墙
楼层承重枸件
砖、石、混凝
土、钢筋混凝土
砖、石、混凝
土、钢筋混凝土
砖、石、混凝
土、钢筋混凝土
砖、石、轻质混
砖、石、土
砖、石、土、木、
砖、石、土、轻
凝土、钢筋混凝质混凝土
术、竹
砖、石、混凝
砖、石、混凝
砖、石、混凝
土、钢筋混凝土土、钢筋混凝土土、土(厚度不小
(厚度不小于(厚度不小于于22cm)22cm
砖、石、混凝
土、钢筋混凝土
砖、石、混凝
砖、石、混凝
混土、钢、木(设防
凝土、镇
钢(设护层)
防护层)
钢筋混凝土
钢筋混凝土、
砖(石)拱
钢筋混凝土
型钢、钢筋混
凝土、石
钢筋混凝土、
砖(石)拱
钢筋混凝土、
砖、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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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筋混凝土、
砖、石、钢
钢筋混凝土、
砖(石)拱、石
钢筋混凝土、
砖、石、钢
木、竹
砖、石、混凝
土、土(厚度不小
于22cm)
木、竹
钢、钢木、木
木、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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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件名称
钢筋混凝土
梁、屋架、
项承重构件
屋面板
擦条次粱
屋面层
钢筋混凝土
轻钢龙骨吊石
钢、钢筋混凝
钢、钢木、木
钢、钢木、木、
钢、钢筋混凝
钢筋混凝
土、石、钢、钢
木、木
木、竹
经防火处理木
可燃龙骨吊莘
钢、木、竹
木、竹
可燃龙骨
膏板、钢丝网抹龙骨吊石膏板、箔、板条、纤维吊席、纸、塑钢丝网抹灰
石板、瓦、瓦
板、席、塑料制料制品
石板、瓦、瓦
石板、瓦、瓦楞
玻璃钢、油
楞铁、油毡撤楞铁、油毡撒铁、炉渣、三合毡、草、席、树豆砂
土、草泥灰
注;观众厅内的吊顶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三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和单层办公用房可采用纸吊顶。
第2.0.2条防火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防火墙应从基础砌起,截断可燃或难燃屋顶结构,二、防火墙顶应高出可燃或难燃屋面层50cm,高出非燃屋面层40cm。当屋顶为混凝土或砖拱时,可砌至混凝土屋面板或砖拱下面。
三、防火墙应突出可燃或难燃墙体40cm。第2.0.3条防火墙不宜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防火墙上应安装甲级防火门窗。
紧靠防火墙两侧外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当防火墙设在转角处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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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4条观众厅与舞台之间的隔墙,宜采用非燃烧体实体墙。舞台口上部与观众厅闷顶之间,应采用厚度不小于12cm的非燃烧体墙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舞台的灯光控制室应采用非燃烧体墙与可燃物贮藏室隔开。舞台的屋顶或侧墙上应设便于开启的排烟气窗,其面积不宜小于舞台地面积的5%。
第2.0.5条电影放映室(含卷片室)、硅整流室应采用非燃烧体墙与其它部分隔开。观察孔和放映孔应设阻火闸门。第2.0.6条炉灶不应靠可燃墙壁砌筑。烟内壁至可燃构件的距离,不应小于24cm。烟窗穿过可燃屋顶时,排烟口应高出屋面不小于50cm;在吊顶至屋面层范围内应用非燃烧材料砌抹严密,如图2.0.6。排烟口
EELEEEE
可燃屋面
橡条(木、竹)
非燃材料
图2.0.6烟窗穿过可燃构件吊顶、屋顶的防火要求工程4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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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规划和建筑布局
第3.0.1条村镇的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和消防通讯等公共消防设施,应纳入村镇的总体和建设规划。第3.0.2条村镇规划应按用地功能合理布局。居住区用地宜选择在生产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向;生产区用地宜选择在村镇的一侧或边缘。
第3.0.3条生产和贮存有爆炸危险物品的甲、乙类厂(库)房,应在村镇边缘以外单独布置。甲、乙、丙类液体贮罐或罐区,应单独布置在村镇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或侧风方向及地势较低的地带,当采取防止液体流散等安全措施时,也可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第3.0.4条打谷场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宜布置在村镇的边缘并靠近水源的地方。
打谷场的面积不宜大于2000m2;打谷场之间及其与建筑物(看场房除外)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第3.0.5条汽车、大型拖拉机车库宜集中布置,并宜单独建在村镇的边缘。
第3.0.6条林区的村(镇)和企、事业单位,距成片林边缘的防火安全距离,不宜小于300m。第3.0.7条村镇内消防车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60m。消防车通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并应与其它公路相连通,其路面宽度不应小于3.5m,转弯半径不应小于8m。当管架、栈桥等障碍物跨越道路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m。第3.0.8条村镇的农贸市场,不宜布置在影剧院、学校、医院、幼儿园等场所的主要出入口处和影响消防车通行的地段,并与甲、乙类生产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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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库)房、堆场、贮罐
第四章
第一节
厂(库)房的耐火等级、允许
层数和允许占地面积
第4.1.1条厂(库)房的耐火等级、允许层数和允许占地面积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厂(库)房的耐火等级、允许层数和允许占地面积表4.1.1
火灾危险性分类
甲、乙
丁、戌
耐火等级
、二级
一、二级
一、二级
允许层数
栋建筑的允许占地面积
注:①甲、乙类厂房和乙类库房宜采用单层建筑,甲类库房应采用单层建筑。②单层乙类库房,占地面积不超过150m2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③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二、三的规定。第4.1.2条贵重的机器、仪器、仪表间和变电所、发电机房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第4.1.3条汽车、大型拖拉机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但超过20辆的车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第二节防火间距
第4.2.1条厂(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工程6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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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的规定。
厂(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二级
注:①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②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之间或与其它厂(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③甲类物品库房之间以及一、二、三级耐火等级的厂(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甲、乙类物品库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第4.2.2条厂(库)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4.2.1条的规定执行。
第4.2.3条两座厂(库)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两相邻外墙均为非燃烧体实体墙,且无可燃屋檐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宜小于4m。第4.2.4条厂房附设有化学易燃物品的室外设备时,其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设备外壁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m。室外设备外壁与相邻厂房外墙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本规范表4.2.1的规定。
注;室外设备应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确定。第4.2.5条
、一、二、三级耐火等级的数栋厂房占地面积总和不超过本规范第4.1.1条规定的一栋建筑允许占地面积时,可成组布置。组内厂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宜符合本规范第4.2.1条的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现行北检院检验检测中心能够参考《GBJ 39-1990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检验检测项目,对规范内及相关产品的技术要求及各项指标进行分析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
检测范围包含《GBJ 39-1990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适用范围中的所有样品。
测试项目
按照标准中给出的实验方法及实验方案、对需要检测的项目进行检验测试,检测项目包含《GBJ 39-1990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所有项目,以及出厂检验、型式检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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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流程
线上咨询或者拨打咨询电话;
获取样品信息和检测项目;
支付检测费用并签署委托书;
开展实验,获取相关数据资料;
出具检测报告。
北检研究院的服务范围
1、指标检测:按国标、行标及其他规范方法检测
2、仪器共享:按仪器规范或用户提供的规范检测
3、主成分分析:对含量高的组分或你所规定的某种组分进行5~7天检测。
4,样品前处理:对产品进行预处理后,进行样品前处理,包括样品的采集与保存,样品的提取与分离,样品的鉴定以及样品的初步分析,通过逆向剖析确定原料化学名称及含量等共10个步骤;
5、深度分析:根据成分分析对采购的原料标准品做准确的定性定量检测,然后给出参考工艺及原料的推荐。最后对产品的质量控制及生产过程中出现问题及时解决。